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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问题(二)

的一项国家政策就是再好,总要限定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一部分利益,这些利益集团也总是千方百计地可以通过擦边球、或者靠和监督执行政策的集团进行协同,以达到规避国家政策对其行为的限定。象中央政府早就规定农民负担不超过收入5%的农村税收政策,被地方政府官员上下协同,规避得千疮百孔,毫无作用。结果是国家的政策流于形式,国家威信受到严重挫伤和挑衅。但是,在众人的眼里,那些能够规避政策、法律的人却成为能人,同时也成为了公众效仿的对象。
再比如,我们每天都说,"纳税者光荣,逃税者可耻",光荣和可耻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语言,在今天笑贫不笑娼的金钱至上的市场经济里,光荣和可耻对逃税者来说,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呢?所以,钻营、结网者依然可以逃税、漏税。还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仅仅这口号我们就已经宣传多年,可悲的是,我们今天依然强烈存在着:"减轻农民负担,就是减免农民的农业税"的人治社会的思维逻辑!我们何时才能真正形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公民意识呢?在我们今天这个社会里,个人应该为国家尽到的义务以及国法所规定的责任,还是成为某些人可以任意更改和肆意增减的泥团,这就更说明了人治社会的思维逻辑--也就是钻营、结网者的思维逻辑--法律可以因为权力而更改!在我们的意识里根深蒂固。
实际上我们大家期待政府保护、政府公正,正如我们期待青天一样,岂不知正是我们的期待,似云如雾地蒙蔽了真正的青天的产生。如果我们大家能形成这样的公民意识:你偷税漏税,就是我的利益受损,我要给你急!如果你要贪污,我就检举,你想腐败,大家都不送礼。或许,更进一步说,大家都凭着自己的才能生活,依靠所挣的唯一通用的国民证件--人民币办事,少讲一点"人情",少结一点网。那么,我国就不会存在1%的人掌握着国家40%的财富,反而仅仅缴纳占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的怪现象,农民的负担也会有如此之重吗!可是,现实情况中又是怎样的国民意识和生存状态呢?不言而喻,如果我们继续生活在这样的国度里,大家都将活得很苦,也都活得很累。因为个体的权益一旦得不到保障,个体就要寻找权力保护,权力保护的结果是:权力使用弹性增大,弹性增大,就有可能伤害到其它个体,其它个体又需要保护,只好再次求助于权力,权力又会伤害到原来所保护的个体。所以,如果在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的游戏里,可以说,每一个人都要因为自己的利益而钻营、结网,所以个人就是其他人的施害者;反过来自己又因为其他人也钻营、结网而受累,遂成为受害者。这样的结果是,大家都痛恨钻营结网,又都钻营,都结网。因此,正直无能的平民鲜有成功者,钻营投机的赖昌星之流很少失败,拥有权力的人也就有了钱和利。但是,即使拥有权力的人如陈希同,李纪周之辈也因为"权力"而落马,不得善终。这样的结果是谁造就的呢?谁在这场没有统一的规则的钻营、结网游戏中是最终的成功者?
这些问题,我们在没有从人文思想上彻底检讨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之前,的确很难回答。因为当人们都还没有具备一个崭新的公民的意识之时,如果只强调高尚的道德反而会使道德变得苍白无力;若要强调反腐败、反贪污,却无形中增加政府管理的社会成本。就是要求政府再加大法律的制定和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只能形成政府管制、再管制的恶性循环不已的局面。谁又能阻止暗流涌动的钻营、结网之风呢?所以,在这样钻营结网之风里,政府权力和人的"自由"都会变得非常有力、可怕,以至于可能就会造成这样的图景:"他人即为地狱"。例如,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的普遍丧失,造成欺诈的三角债、假帐、假文凭盛行!我国搞市场经济到今天,已有不少年月,某些地方倒成为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市场态。更有甚者,因为谁也不能预测到,去家乐福购物时,里面是否有没有炸弹要爆炸(青岛);谁也不会知道,在麦当劳里享受美餐时有没有危险(西安);或者坐在公交上片刻打盹,就会身上分文全无(亲身经历)。这些事情会不会在某时、某地突然发生在自己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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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样的现象是可怕的,我不是’为赋新诗强说愁’地耸人听闻。社会的存在态是丰富多彩的,我们不应该因为社会形势一片大好,就无视坏的一面存在。正如人之所以为人,他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仅靠人的理性在社会关系之中发挥作用是不行的,虽然没有人的理性更不行,因为人的非理性往往会突发地破坏人类社会的理性和谐。不但如此,因为政府官员本身也是人类的成员之一,他们自己不可能大公无私,以维护国家的利益;或者能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谋求个人私欲;所以,他们所操作的政府行为,在大力发展经济--是他们的政治任务--政治任务又决定其政治生命--政治生命又决定其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一定会扭曲政府自己的本来的行为目的,即会造成政府行为失灵。例如,某些地方政府不了了之的形象工程建设行为。更特殊的是,河南省拓城县,强迫在职人员集资以弥补蒸发的银行贷款的事件,显然违背了"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宪法规定,还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浙江省某县级市擅自把国家自然保护区渡让给某公司开发,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的等事件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出现,在人们心目中的政府概念的重新建立,政府的任务和责任范围的界定,在我国最近时期必须建立一个公民社会的前提下,的确就有了必要性和迫切性。
因为人类自己需要群体生活,就要建立政府来制止某些人类的非理性的事件发生,所以政府的产生的前提,就是因为每一个公民(需要群体生活)自愿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集合起来,形成一个权利集--政府。然后由政府按照全体公民的意愿,颁布全体公民都接受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由政府监督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所以,政府是全体公民意愿的集中者,而不是操纵者;是公民的服务者,而不是领导者(只有这样,为人民服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但是政府又是法律法规执行者,从这个角度上讲,政府才是领导者。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于每个个人来说,它具有强制性,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为了强制"执行"而制定,而是为了强制人的非理性,开启人的理性而制定。它使得每个个人都要遵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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