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社会主义
- 学生时代
- 2009-06-02 18:28:51
例。下面让我们来重点考察明私暗公的成功事例,因为这是本文所要论述的核心问题。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都是以私有制为经济主体的,即使象瑞典这样受社会主义思想影响很深的国家,其工业企业中私人企业仍占85%。(15)也就是说,这些国家本身并没有掌握多大比率的财产占有权和所有权,也就是说公有制成份不多。但是,在分割、支配国民收入的时候,它们所占的比率却要远远大于财产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实际比率。例如,美国的税收占国民总收入的38%,(16)加上10%左右明令由私人开支的部分(如规定汽车必须自备反污染装置等类似开支),(17)美国政府平时能够支配的国民总收入实际已经近半或超半。荷兰早在1985年其国家经常收入就已经占国民生产总值51.7%,(18)到1995年,丹麦和瑞典仅税收一项,就分别占其国民生产总值51.7%和50.2%。(19)1995年,五位美国经济学家对瑞典经济做了调查,结果发现那里公共部门的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20)事实上,现在在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私人所有权及其所有制成分虽然占有绝对优势,但能够实际支配的国民收入还不足一半,其余那一大半只好让渡给国家和社会支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归根到底,还是在于这类国家事实上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在经济权利层面拥有更多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可能享有那么多、那么大的物质利益。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其中的北欧、西欧国家,也正是主要由于有效地利用了手中强大的物质手段,才有条件较为理想地克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些弊端,并成功地实行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甚至是共产主义的社会政策,如医疗、养老、伤残保障、基本教育等方面已基本做到按需分配(严格地说,应是“按社会可支付能力分配”)。应当说,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其中的主要和关键因素应是经济权利层面的积极干预措施。过去,人们只注意或只研究这些积极干预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即社会的高工资、高税收、高保险和高福利现象,却没有从理论上认真研究其背后的深层运作机制及其基本原理,连娴熟运用这些措施已有半个多世纪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也没有对此进行深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费解的憾事。究其原因,无疑与“身在此山中”有关。现在该到揭开“庐山”真面目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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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深入经济权利层面进行积极干预,其背后的深层运作机制到底是什么呢?准确地说,应该是间接公有制。之所以给它这样定性,有如下理由:
首先,它是一种新型所有制。与传统所有制相比,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一种以法律确认的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的权利为基础的经济机制;所不同的是,一般情况下,传统所有制必须从整体上借助所有权外壳,才能行使其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而新型所有制则无须借助所有权外壳,就能直接对所有权内部的经济权利行使其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所谓“新”,也就新在这里。
其次,它是一种间接所有制。传统所有制必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前提条件,否则,它就无法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而新型所有制无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条件,它只要享有法律确认的对经济权利的权利,就能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说“间接”,也只是相对于传统所有制特别强调占有的“直接”而言的。其实,新型所有制由于绕开了所有权形式这个中间环节,反而与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结合得更为灵活和直接。也正是由于这个特性,间接公有制才能更加适应规模日益扩大、运转日益加快,形式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最后,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有制。虽然它不象传统公有制那样,公开直接地借助公共名义享用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其权利来源、特别是其利益分配和使用,都是在整个社会层面展开的(以一国范围为准),不仅使普通劳动群众从中广受实惠,而且使资本家也能从中获益。实际上,它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公有制。
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抽象,可以将间接公有制的特征概述如下:
(一)与传统所有制相互依存,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但不以财产占有为先决条件;
(三)在一国范围内,以高度社会化形式运作。
与传统公有制相比,间接公有制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这就是:一般情况下,传统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一种拮抗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较难和平共处,而间接公有制与私有制则是一种协同共生关系,彼此间易于平等交往,互惠互利。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不难看到:一方面,私有制的重大弊端终于基本上被间接公有制这种主要手段给克服了,虽然在此过程中间接公有制本身也不期遭遇一些波折和强有力的挑战,但从总体上说,间接公有制的发展还算比较顺利;另一方面,私有制的优长不仅没有受到打压和制约,反而得到更好地发展。公、私两种所有制确实已在那里形成了一种优势互补,劣势相克,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从这里可以看出,现代国家的经济基本上都是混合经济,公有制、私有制都有,差别只是比例不同而已。只看到各种经济成份的分立和并存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它们彼此之间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新内容,并按照这些新形式和新内容的客观要求去修正、调整我们的观念和实践。今后对间接公有制,我们不仅要深入认识和研究,更要结合自己的国情,适时、灵活、高效地学习和运用。因为社会实践业已证明,它确实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更好的公有制形式。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而且必将以它作为自己经济基础的主体。
四、中国与世界的社会主义前景到底如何?
坦率地说,如果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出发思考、回答这个问题,现在恐怕没有多少
人会得出乐观的结论。因为传统社会主义学说赖以存在的核心基石之一是传统所有制理论中的公有制原理,它视传统直接公有制为唯一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甚至把它的有、无、多、寡直接与社会主义的境况等同起来。然而目前的情形是,这种直接公有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中国以外的世界总体上都处在防守、退却境地,形势十分严峻。此时,通过传统所有制理论的路径去看现实世界,对社会主义的前途就必然会忧心忡忡,甚至对我们自己正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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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深入经济权利层面进行积极干预,其背后的深层运作机制到底是什么呢?准确地说,应该是间接公有制。之所以给它这样定性,有如下理由:
首先,它是一种新型所有制。与传统所有制相比,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一种以法律确认的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的权利为基础的经济机制;所不同的是,一般情况下,传统所有制必须从整体上借助所有权外壳,才能行使其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而新型所有制则无须借助所有权外壳,就能直接对所有权内部的经济权利行使其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所谓“新”,也就新在这里。
其次,它是一种间接所有制。传统所有制必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前提条件,否则,它就无法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而新型所有制无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条件,它只要享有法律确认的对经济权利的权利,就能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说“间接”,也只是相对于传统所有制特别强调占有的“直接”而言的。其实,新型所有制由于绕开了所有权形式这个中间环节,反而与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结合得更为灵活和直接。也正是由于这个特性,间接公有制才能更加适应规模日益扩大、运转日益加快,形式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最后,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有制。虽然它不象传统公有制那样,公开直接地借助公共名义享用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其权利来源、特别是其利益分配和使用,都是在整个社会层面展开的(以一国范围为准),不仅使普通劳动群众从中广受实惠,而且使资本家也能从中获益。实际上,它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公有制。
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抽象,可以将间接公有制的特征概述如下:
(一)与传统所有制相互依存,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但不以财产占有为先决条件;
(三)在一国范围内,以高度社会化形式运作。
与传统公有制相比,间接公有制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这就是:一般情况下,传统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一种拮抗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较难和平共处,而间接公有制与私有制则是一种协同共生关系,彼此间易于平等交往,互惠互利。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不难看到:一方面,私有制的重大弊端终于基本上被间接公有制这种主要手段给克服了,虽然在此过程中间接公有制本身也不期遭遇一些波折和强有力的挑战,但从总体上说,间接公有制的发展还算比较顺利;另一方面,私有制的优长不仅没有受到打压和制约,反而得到更好地发展。公、私两种所有制确实已在那里形成了一种优势互补,劣势相克,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从这里可以看出,现代国家的经济基本上都是混合经济,公有制、私有制都有,差别只是比例不同而已。只看到各种经济成份的分立和并存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它们彼此之间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新内容,并按照这些新形式和新内容的客观要求去修正、调整我们的观念和实践。今后对间接公有制,我们不仅要深入认识和研究,更要结合自己的国情,适时、灵活、高效地学习和运用。因为社会实践业已证明,它确实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更好的公有制形式。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而且必将以它作为自己经济基础的主体。
四、中国与世界的社会主义前景到底如何?
坦率地说,如果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出发思考、回答这个问题,现在恐怕没有多少
人会得出乐观的结论。因为传统社会主义学说赖以存在的核心基石之一是传统所有制理论中的公有制原理,它视传统直接公有制为唯一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甚至把它的有、无、多、寡直接与社会主义的境况等同起来。然而目前的情形是,这种直接公有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中国以外的世界总体上都处在防守、退却境地,形势十分严峻。此时,通过传统所有制理论的路径去看现实世界,对社会主义的前途就必然会忧心忡忡,甚至对我们自己正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