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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与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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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突破与延伸滥觞于股份制。最初的股份制公司是由若干自然人的私人财产组成,公司本身虽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也不享有终极占有权,但却永久拥有对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和部分用益权,除非公司被人收购或破产。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制经济中,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已经基本独立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就是说,作为财产终极所有者的股东,再也不能自由支配自己那份业已被股份化了的财产。这使股份公司能够基本绕开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局限性,直接深入到经济权利(10)层面运作,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股份公司也因此在社会属性上发生了较为深刻的质变,尽管它还没有演进到社会主义者所要求达到的理想高度。当年,马克思正是敏锐地看到了这种变化,才在其巨著《 资本论》中对新兴的股份公司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他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11)马克思逝世以后,100多年来,股份公司又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数量大增,形式多样,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主体或主导力量,而且其组合成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自然人的财产已经更多地被各种法人,特别是基金的财产所取代。这些主要由社会化了的法人和基金的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与早期完全由私人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相比,不仅更多了几份社会化色彩,而且向经济权利层面又更深地跃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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