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联合国改革与中国政治发展
- 学生时代
- 2009-06-02 18:44:37
民社会将作为联合国基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必将使联合国成为复杂多元的全球治理体系(regime)和价值分配网络,从而使全球治理形成由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行为体、力量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公民社会未来作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管理新千年世界事务的制度和过程中,它——从基层的公民组织到公民社会的全球联盟——如何作为一个合法的参与者参与其中。”[6]这个问题对中国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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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以国内公民社会的充分发育为前提,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历程,目前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
传统的中国社会没有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国家与社会两者基本上是重合的。传统的“泛政治化”的政治思维方式将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赋予政治意义,纳入政治轨道。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高度一体化。国家全面控制社会,共产党和政府享有绝对的、无所不在的权力。在这种政治环境里,社会完全被国家所吞没,民间领域被政府权力全面渗透和贯通。没有任何公民社会自主生存的空间,独立的民间组织(CSOs)没有合法地位。当时数量有限的“人民团体”完全与党政机关融为一体,成为其附属机构,并被纳入科层化体制之中。独立的民间组织完全不存在。
但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极权体制开始松动,公民逐渐获得了较大的自由。从消极方面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联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的权力逐渐退出社会的广大领域,从而使民间组织获得了一定的活动空间;从积极方面看,政府推动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也在逐渐规范着政府的权力,使民间组织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从那时以来,中国民间组织在数量的增长和所覆盖的领域的扩张方面是惊人的。与此同时,民间组织从总体上也获得了比以往大得多的自主性。[7]上个世纪90年代起,中国政治学界开始引进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从而使培育公民社会的目标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而中国政府从1998年起,也将民政部的“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表明民间组织的“民间性”特征已为官方所接受。近年来,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以“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广泛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但是,按世界上流行的标准,中国的公民社会还远未成熟。今天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部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NGO)。非政府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性和非官方性。中国现有的民间组织中,有一些已经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政府的领导只具有象征意义;还有一些重要的民间组织仍然是党政机构的一部分,像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甚至不属于民间社团管理范围,完全融入党政机关。处于两者之间的多数民间组织,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在政治上受党政机关的最终控制,但在其本身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和活动范围。所以,中国的民间组织可以说属于“准民间组织”,也可以说是“准官方组织”。或许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由于它们深深地卷入了政府及政府间的运作,所以称之为non-state organizations更恰当。[8]它们都有官方与民间双重特征。从一个角度说,是党和政府机构在民间领域的延伸;从另一角度说,则属于民间社会的官僚化。大体上,对政治生活有较大影响或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民间组织官方色彩更重些,而其它与政治生活关系不大或距离较远的民间组织的民间色彩更重些。对绝大多数民间组织而言,它们不是独立于党和政府,而是作为党和政府与特定社会群体联系的纽带,或作为党和政府在某一特定领域的辅助性工具。它们虽然可以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及具体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批评性意见,但它们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党和政府的需要开展工作。其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是有限的,且多处于浅表的层面。体制赋予它们的角色在于加强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分割和限, 制政府的权力;是为政府提供支持而非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制约。
至于作为公民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运动,在中国仅仅是微弱的萌芽。在中国,绝大部分社会运动都是官方发起、组织、指导或领导的。这些运动都属政府行为。非官方的社会运动或受到怀疑、岐视,或直接受到压制。
国内公民社会的不成熟,是走向全球治理时代的联合国对中国提出的新的挑战。
由于国内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便使其不能充分参与全球公民社会,作为其积极活跃的组成部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将使中国社会的大量利益和要求得不到充分表达,使中国社会在全球治理中不能获得与其社会规模相当的影响力。
公民社会对全球事务的广泛深入参与,以及获得越来越大的发言权甚至决策权,对于中国来说是有利的。一些持民族主义立场的中国学者仍按传统的方式思考问题,将公民社会对全球治理的参与视为西方国家企图削弱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但从长远看,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能够使那些在全球问题和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发达的地区或群体参与治理结构,使他们获得最大的价值和利益。在政府间组织中,握有强大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国家必然起主导作用,联合国组织方式中赋予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以特殊权力便是明证。但在全球公民社会的组织网络中,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因素会下降,而人数和参与强度的因素会上升。所以,全球公民社会对全球事务的参与将部分地抵消发达国家在世界事务中因经济和军事等强势带来的优势,促进全球治理体制的民主化,发展中国家将是受益者。
由于公民社会在国内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所以使其在全球公民社会的建设中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全球公民社会之所以能够在全球化时代兴起,是由于政府无力解决大量的全球性问题,所以,公民社会要承担起自己的使命,弥补政府的不足,就需要有与政府不同的新的组织形式、代表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新的议事与决策程序、新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式等等。但如果政府对民间社会控制过强,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工具或政府职能的延伸,那么它们便失去了其独有的价值。
与政府相比,民间组织在国际组织中具有代表和表达民间利益的直接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征。政府代表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但公民社会由无限多样化的公民团体组成,与全球公民社会其它同类组织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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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以国内公民社会的充分发育为前提,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历程,目前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
传统的中国社会没有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国家与社会两者基本上是重合的。传统的“泛政治化”的政治思维方式将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赋予政治意义,纳入政治轨道。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高度一体化。国家全面控制社会,共产党和政府享有绝对的、无所不在的权力。在这种政治环境里,社会完全被国家所吞没,民间领域被政府权力全面渗透和贯通。没有任何公民社会自主生存的空间,独立的民间组织(CSOs)没有合法地位。当时数量有限的“人民团体”完全与党政机关融为一体,成为其附属机构,并被纳入科层化体制之中。独立的民间组织完全不存在。
但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极权体制开始松动,公民逐渐获得了较大的自由。从消极方面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联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的权力逐渐退出社会的广大领域,从而使民间组织获得了一定的活动空间;从积极方面看,政府推动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也在逐渐规范着政府的权力,使民间组织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从那时以来,中国民间组织在数量的增长和所覆盖的领域的扩张方面是惊人的。与此同时,民间组织从总体上也获得了比以往大得多的自主性。[7]上个世纪90年代起,中国政治学界开始引进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从而使培育公民社会的目标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而中国政府从1998年起,也将民政部的“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表明民间组织的“民间性”特征已为官方所接受。近年来,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以“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广泛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但是,按世界上流行的标准,中国的公民社会还远未成熟。今天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部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NGO)。非政府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性和非官方性。中国现有的民间组织中,有一些已经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政府的领导只具有象征意义;还有一些重要的民间组织仍然是党政机构的一部分,像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甚至不属于民间社团管理范围,完全融入党政机关。处于两者之间的多数民间组织,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在政治上受党政机关的最终控制,但在其本身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和活动范围。所以,中国的民间组织可以说属于“准民间组织”,也可以说是“准官方组织”。或许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由于它们深深地卷入了政府及政府间的运作,所以称之为non-state organizations更恰当。[8]它们都有官方与民间双重特征。从一个角度说,是党和政府机构在民间领域的延伸;从另一角度说,则属于民间社会的官僚化。大体上,对政治生活有较大影响或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民间组织官方色彩更重些,而其它与政治生活关系不大或距离较远的民间组织的民间色彩更重些。对绝大多数民间组织而言,它们不是独立于党和政府,而是作为党和政府与特定社会群体联系的纽带,或作为党和政府在某一特定领域的辅助性工具。它们虽然可以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及具体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批评性意见,但它们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党和政府的需要开展工作。其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是有限的,且多处于浅表的层面。体制赋予它们的角色在于加强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分割和限, 制政府的权力;是为政府提供支持而非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制约。
至于作为公民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运动,在中国仅仅是微弱的萌芽。在中国,绝大部分社会运动都是官方发起、组织、指导或领导的。这些运动都属政府行为。非官方的社会运动或受到怀疑、岐视,或直接受到压制。
国内公民社会的不成熟,是走向全球治理时代的联合国对中国提出的新的挑战。
由于国内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便使其不能充分参与全球公民社会,作为其积极活跃的组成部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将使中国社会的大量利益和要求得不到充分表达,使中国社会在全球治理中不能获得与其社会规模相当的影响力。
公民社会对全球事务的广泛深入参与,以及获得越来越大的发言权甚至决策权,对于中国来说是有利的。一些持民族主义立场的中国学者仍按传统的方式思考问题,将公民社会对全球治理的参与视为西方国家企图削弱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但从长远看,全球公民社会的参与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能够使那些在全球问题和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发达的地区或群体参与治理结构,使他们获得最大的价值和利益。在政府间组织中,握有强大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国家必然起主导作用,联合国组织方式中赋予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以特殊权力便是明证。但在全球公民社会的组织网络中,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因素会下降,而人数和参与强度的因素会上升。所以,全球公民社会对全球事务的参与将部分地抵消发达国家在世界事务中因经济和军事等强势带来的优势,促进全球治理体制的民主化,发展中国家将是受益者。
由于公民社会在国内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所以使其在全球公民社会的建设中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全球公民社会之所以能够在全球化时代兴起,是由于政府无力解决大量的全球性问题,所以,公民社会要承担起自己的使命,弥补政府的不足,就需要有与政府不同的新的组织形式、代表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新的议事与决策程序、新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式等等。但如果政府对民间社会控制过强,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工具或政府职能的延伸,那么它们便失去了其独有的价值。
与政府相比,民间组织在国际组织中具有代表和表达民间利益的直接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征。政府代表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但公民社会由无限多样化的公民团体组成,与全球公民社会其它同类组织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