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学生时代 >免费论文 >正文

土地集体所有制:均平易、济困难 一个特殊村庄案例地一般意义

>94年我不想再在大队出工,报考了中山巡警,培训了3个月,觉得没意思,又回到崖口养蚬。但父亲认为我没有一份正当的职业是不好的,要我再到大队出工,跟满成管围垦,一直干到现在。

其实我真不愿意在大队出工,只是父亲要我这样。我拿大队一份工钱是受之无愧的,大队交待我的事情,我做好它,做完了大队的事情,我还要管我的蚬场。现在,我的蚬场有一部分在中山地界,一部分在珠海地界,我还有二个搭档,最近又增加了一个。我的手机、摩托都是自己买的,我不到大队报销一分钱。

92年地产风时,我父亲顶住不卖地,人家就找到我,让我搞定我父亲,然后给我一亩5万元的酬谢。他还告诉我一个方法,若我父亲不同意,就装着自杀。我当时年轻不懂事,真这样做。我父亲坚决不答应,我在家里拿绳绕在横梁上要上吊,我父亲也拿来一根绳子,他说,要死的话,我们父子俩一起死!(曹正汉,2004:145-146)

第二件事情,陆汉满的工资在村干部中是最低的。村干部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津贴构成,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200元,津贴按基本工资的10%,村干部实际工资每人每月1320元。陆汉满一直不拿10%的津贴,每月除了1200元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收入。这一点崖口的干部群众都是清楚的。

第三件事情,陆汉满很怕占公家的便宜。比如,陆汉满从来不陪客人吃饭。经常有一些客人到崖口来看看,上级政府的领导有时也下来了解情况、布置工作,还有同崖口村有租赁或合作关系的客商,请客吃饭在崖口村是很平常的事情。来了客人是否要请吃饭,一般由陆汉满开口安排。陆汉满本人不会陪客吃饭,他回家自己做饭吃。熟悉的客人都知道这一规矩,遇有不熟悉这一点的客人,其他干部也会出面解释,说陆书记从不陪客人吃饭。陆汉满不但在崖口村是这样,就是去镇上开会,也不吃镇政府安排的工作餐。

这些事情能够长期做下来,确实不容易。崖口村民信赖和支持陆汉满,首先是因为他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道德的力量是直透人心的。

正是由于具有很高的道德权威,陆汉满才有能力推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六、崖口村的特殊性与普遍意义

我们已经在逻辑上推论,在村民不能自由选择和充分监督领导人的条件下,一个村庄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若要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其前提条件是现任领导人必须是为村民充分信赖的资金托管人。这样的领导人碰巧在崖口村出现了,所以,崖口村一直实行着生存权优先原则。

问题是,崖口村的做法能够推广到我国大多数村庄吗?不能。即使在崖口村,也不能保证在陆汉满之后,村庄领导人仍然是村民充分信任的人。其原因在于,陆汉满获得村民的信任,是依靠他本人的道德约束,不是依靠普遍存在的制度约束。以现行的村庄政治格局,陆汉满在当上支部书记之后,可以不奉行“只帮穷人,不帮富人”,也可以不那么廉洁。如果是这样的话,崖口村民也就不愿意将土地租金集中由村庄行政机构进行再分配了。显然,要求每一位村庄领导人依靠个人的道德约束做到廉洁奉公,以此获得村民的信任,是过于苛刻的要求。从这一点来说,崖口村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是一个带有偶然性的特殊案例,在中国农村没有普遍性。但是,这个特殊案例却有助于说明一个一般化道理:

在当代中国乡村政治中,村庄领导人同时也是村民心中高可信程度的人,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而对村民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因此,在绝大多数村庄,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不会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七、结论

在当代中国乡村,由于大多数村庄的人均耕地维持不了一位村民的生计,因此,村民能否依靠集体土地获得基本生存保障,依赖于村庄领导人是否是村民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且是否有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的意愿。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人,村民只好放弃对生存保障的要求,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然而,在现行乡村政治制度中,一个村庄要出现这样的领导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小概率事件。所以,在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真正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

虽然我们验证上述结论用的是一个博弈模型和一个村庄案例,在经验研究上显得单薄,但是,如果我们将当代村庄的集体土地与历史上的族田、义庄相比较,我们的结论就显得合情合理。历史上的族田、义庄是族中公产,这与现在的集体土地是村庄公产相似。然而族田、义庄的收入优先用于族内扶危济困,其产权界定具有生存权优先的特征(李文治、江太新,2000:44-45),这又大异于当代大多数村庄的集体土地之收入分配。导致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是,族田、义庄由族中长老管理,长老是族中年高望重的人,一般来说都受到族人信任;而当代村庄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不是村庄长老,在大多数村庄,他们也不是村民能够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上述结论动摇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道德基础,它迫使我们反思:牺牲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农民转向工商业和进入城市就业的能力、降低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如果只能换来均平而难以实现济困,这种代价是否值得?因为仅以均平为目标的话,无需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只需一次性地将土地均分给农民,赋予农民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即可基本实现。虽然后一种实现均平的办法不能保证若干年后每位农民仍有均等的土地,但农民转向非农就业的能力提高了,这将有助于农民和他们的后代无需依靠土地而获得生活来源。这不正是大多数农民的出路吗?


注释:

「1」「姚洋认为,由于农民基本上没有超出家庭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成为农民最后的生存依靠,他称之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姚洋,2000)。温铁军也认为,当前集体土地已经成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土地的保障功能远远大于生产功能(温铁军,2005:148、165)。」

「2」「土地资源在所有农户之间(不限于本村范围)达到有效配置,是指各农户的土地边际产出都相等。从逻辑上说,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保证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在土地为村庄集体所有的条件下,要实现均平目标必定会降低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因而阻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参见钱忠好,2003)。」
>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