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学生时代 >免费论文 >正文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法律制度地创新

摘   要:法制的发展与现代化是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 ,而制度创新则是法制建设的灵魂。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开始进入小康社会的这一特定发展时期 ,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以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 ,以 “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 为核心价值目标 ,总体规划 ,统筹兼顾 ,合理选择创新路径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现代化。


   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统计 ,在 21 世纪十大时尚之中 ,创新位居第一①。无论是在发达国家 ,还是在发展中国家 ,也不管是在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 ,还是在国际贸易交流之中 ,创新的概念都深入人心 ,倍受推崇。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 ,对创新与发展则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党的十六大报告精辟地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 科技创新、 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 ,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 ” [1 ] (P12 - 13)并在经济、 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新思想、 新理论和新命题 ,号召并激励中国人民与时俱进 ,以突破前人的巨大勇气改革创新 ,开拓前进[2 ] (P5)。在当代中国 ,法制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 ,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便是法制的发展和法制的现代化 ,法律制度的创新 ,已成为法制建设的关键和灵魂[3 ] (P3)。因此 ,探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 价值目标以及方法措施等 ,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拟就科学发展观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其所体现的以人为本、 平衡协调、 统筹兼顾等理念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分析。


一、 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是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指导原则


以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内容的科学发展观 ,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当前国际发展形势和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具体特点和问题而提出的符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新的发展观。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 ,汲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 ,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对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与法制建设 ,实现 “以法治国” 方略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 ,应当以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 ,确保法律制度的创新能够客观反映中国国情 ,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改革开放20多年来 ,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从宗旨与具体内容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始终坚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制度建设上看 ,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 多领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国家在政治、 经济、 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经济全球化、 环境全球化、 公共事务全球化和中国开始进入小康社会这一特定发展时期的新背景下 ,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足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规范市场主体、 市场准入、 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 ,内部体系缺乏和谐统一 ,有些领域还属空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 ,体现转变职能、 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 ,政府机关管的事过多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得比较具体 ,责任比较抽象 ,而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 ,权利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已有的涉外法律、 法规中 ,有些涉及国际贸易的规定不尽合理 ,对外国竞争主体的规定较少 ,有的规定过于原则、 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给予外国竞争者 “超国民待遇” [4 ] (P53),而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的倾向则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不利于 WTO规则在国内的应用;我国的立法主要是实体性立法 ,程序性立法较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规范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 ,程序观念淡薄 ,司法判决的公开性与公正性也不尽如人意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急待以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 ,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予以解决。首先 ,从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立足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全面推进经济、 政治、 文化建设 ,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一总目标 ,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 诊断、 改革和创新 ,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 ,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 ,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3 ] (P3) ]。其次 ,从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 ,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以促进经济、 政治、 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相互协调为己任 ,以法律手段推动城乡之间、 区域之间以及经济社会等方面共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构建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需要 ,并能够引导和保障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要使法律体系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统一衔接、 协调配套 ,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要使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律内部结构的调整相适应、 相协调 ,并在整体上实现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上法律制度的协调。最后 ,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致力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 环境的协调统一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要针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环境全球化与WTO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环境法律体系和公平的环境保护竞争机制 ,改革环境执法与司法体制 ,构建一整套具体的环境责任与环境救济制度 ,如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环境行政责任制度、 环境刑事责任制度、 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等[5 ] (P108)。


二、 “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 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目标


法律的价值②目标表明了法律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 ,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 ,集中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6 ] (P50)。由于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的多样性 ,使得法律制度的价值表现出两种重要的属性:一是法律价值的多元性 ,即凡是可以借助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律的价值 ,很难用一一列举的方式予以穷尽。法理学对法律价值的研究 ,重点不在于对其详尽无遗的罗列 ,而是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 比较主要的价值形态加以分析考察 ,探讨法律价值的各种属性与特征。正是从这一点出发 ,在当代法律的价值体系中 ,人们普遍将人权、秩序、 自由、 正义和效率等 ,作为法律价值的主要存在形态进行集中描述与研究。二是法律的多元价值具有有序性 ,即法律追求的诸多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