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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地探析


  论文关键词:洛克; 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
  论文摘要: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理论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一、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渊源
  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1]“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2]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英国的17世纪就是一个革命的世纪,这个世纪的大部分时光都充斥着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王权统治的斗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的起伏,最终以1688年的阶级妥协而告终;洛克一生经历了其全部历程,其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当时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需要以及资产阶级与王权力量对比状况等都是分不开的。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政体,洛克也于此年随同女王玛丽二世回英国,受到重用,并于1690年完成《政府论下篇》的著述,系统地总结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和宪政理论。洛克生活的时代英国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宗旨是要维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资产阶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是生存与稳定,而是需要一个最适合自己发展的政府。但是,专制统治仍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这“明确表明迫切需要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2]因此,洛克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自由,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如何能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在那个时代,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是不存在的。在古希腊文中,城邦、公民与公民权是同一个词,这意味着在古代希腊所谓权利和义务是没有区分的,都包含在公民的身份之中,但在那时权利概念已经开始萌芽。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他在《论共和国》中,提出了他的自然法观:“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人,且亘古不变、万世长存……人类立法不得企图背离该法,这是一项神圣义务;而且不得毁损该法。事实上,无论元老院还是人民,都无法使我们不受该法的约束;它也不需要我们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作为其解说者或阐释者。”将自然法等同于人类普遍拥有的正确理性为人类平等的理论作了铺垫,进而为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铺平了道路。在罗马万民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即私有财产制度和契约制度,也强化了自然权利的观念。可见,在古罗马,自然法思想已经产生了自然权利的内容。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主要是通过神学来论证的。近代自然权利话语取代了中世纪的神圣权利话语,人性哲学取代神性哲学。按照人性哲学的观点,人其实是自然的人,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的七情六欲本身就是正当的,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观点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初次提出:人的自我保护或者自卫,是人最基本的目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个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理论自此而生。
  
  二、 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洛克在阐述其自然权利思想时,首先是通过设定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进而衍生出关于自然权利理论。他在<政府论两篇>的序言中说,它的论文所要解释的是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结束(the beginning and end)的问题。而“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虑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3]洛克同时也强调,为了充分理解政治社会的本质,我们就必须按照自然状态的概念来说明与政治社会密切相关的某些东西,例如必须加以维护和调节的财产、“人类共同体”的本质以及“公共的善”。这样,洛克的政治哲学是以自然状态作为它的逻辑起点的。
  洛克认为,“人们按照理性在一起生活,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威的人世间的共同长官,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4]一方面,自然状态指的是人类进入公民社会之前所处的状态;另一方面,自然状态又是人与人之间某种状态的抽象,而不一定只存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之前。即使是在公民社会中,只要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不存在具有权威的共同裁判者”,[4]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中。例如,“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都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7]洛克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黄金时代”,“有德性的时代”,而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状态。[5]
  洛克的政治理论,尤其是其《政府论下篇》具有一个双重的目的。他希望能够证明两件事。首先,能够存在着一个合法的国家,这样一个国家要求尊重公民的自然权利。其次,当一个政府不再能够满足其合法性条件时,抵抗和革命就可以得到辩护。对洛克来说,阐明这两点的最自然的方式就是诉诸“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概念。洛克在阐述其政治理论时有一个独特之处是他把神学确立为道德义务的基础。既然“每个人都体现了一个无所不能、无限聪慧的造物主的技艺,……那么他们也就因为他的命令,为了他的事业而被派遣到这个世界中来”。[6]由此推出,“对神性的信仰就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就是影响全部生活和行动的东西,没有那个信仰,人就与最危险的野兽别无二样,就不能形成社会”。按照洛克的观点,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理性或道德,就是因为他们已经被上帝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出来。上帝希望人类做的事情,或者不准人类做的事情,就构成了自然法则,而上帝就是自然法则的作者。“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7]上帝意志的宣告就是《新约》,所以洛克声称,《新约》就是全部的、充分的自然法。通过启示,我们可以认识到,《新约》已经包含了全部的自然法。当然,启示必须经过理性的证明,“在任何事情方面,我们都必须以理性为最高的判官和指导。”因此,“我们必须依靠理性,必须借理性来考察那个命题是否有上帝而来的启示。”[8]在洛克看来,如果人按照理性来行动,那么自然法就是人应该用来管理自己的规则。
  为了看到自然法如何可以通过理性得到辩护,我们必须转到它的内容以及有关的自然权利。洛克首先规定了一个“根本的”自然法则,按照那个法则,所有人都要尽可能地得到维护。关于进入社会的目的,洛克认为:“第一个根本的自然法则……就是维护社会。”[9]因此洛克把对人类或人类共同体的维护看作是根本的自然法则。这个根本的自然法就意味着我们具有自然权利——我们因为具有共同的人性而被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人类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的欲望。“上帝在创造人类的时候,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10]“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nature)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欲望,就是保存自己的欲望,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10]上帝又指示人类说,要通过理性来“利用那些对他的生存有用的、被给予他作为自我保存的手段的东西”,[10]从而满足人的本性即自我保存的欲望。所以,按照理性的指导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其行为所依据的原则,就不会是自然法所揭示的义务,而是对自然权利的追求。所以,在自然状态下,如果自然法的义务不利于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就不会服从自然法。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洛克和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本质的看法是有差别的。对洛克来说,对某个东西具有一个自然权利并不依赖于一个人有权力得到和保持那个东西。但是在霍布斯那里,他不仅尚未把权利与权力区别开来,而且还认为权利最终可以归结为权力。这就是为什么战争状态总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对洛克来说,我是因为自己的人性而具有一个权利——我具有那个权利,不管我是否有能力取得和保持权利应该赋予我的东西。洛克的“自然权利”概念因此是一个道德概念。这样,一个自然义务就总是具有约束力,因为这样一个义务并不依赖于是否它的实际履行有助于获得或保持自然权利赋予一个人的东西。

  三、 劳动与私有财产权构成自然权利核心
  众所周知,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中最重要的是保存生命的权利,而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私人财产权。按照施特劳斯的看法,西方财产观念的传统是源于苏格拉底,而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和基督教思想家们(尤其是托马斯 ·阿奎那)发展的传统,格劳秀斯可以算作是这一传统最后一位伟大代表。传统政治哲学对财产权的基本观点是:私有财产不是自然的产物,而只是社会习俗的产物;私有财产对道德上善的追求有某种紧张;私有财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绝对性的权利;它必须承担自然法所规定的慈善义务。而在实际上,洛克所阐述的财产权原则上背离了西方传统的政治哲学,他认为财产比生命更重要。按自然法观点,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是让人类共有。但是,自然法的规定也必须服从于人类自我保存的绝对权利。上帝给予的世界必须有利于人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而要达到这一点,世界上的土地以及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11]洛克叙述这一过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从树上采集李子而后将其吃掉。说他吃掉李子就意味着他占有了李子。他有权利吃掉李子,因为他如果不吃掉,他就会因饥饿而死。因此这一权利独立于其他个人的同意。洛克观察到如果每个人都等待其他人同意占有大地上的果实,人类可能早就消失了。既然人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占有果实,他自然就是其合法的所有者。他要成为他们的合法所有者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即洛克所谓的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发生了转化,个人将果实与双手劳动联系在一起。每个人都是其自身的所有者,因此也是其劳动的所有者,原本是共同的财产成为了他自身的所有物,因为他将劳动融入其中。在洛克眼中,财产是通过劳动出现在世间,而每个人是其自身范围内财产的最大资源,因为他是劳动者和自身的所有者,同样他也是自身劳动的所有者。
  通过这一简单的分析,洛克建立了两个重要的假设。从本质上说,财产权先于社会制度而存在,独立于其他人的同意或政治法律,“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勿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11]财产权是一种属于独自的个人并与保存自身的迫切必需品相关联的权利。这样,财产是自然的而非习俗的。第二个假设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据劳动加以界定。人并非是天然的政治性动物,他是占有性和劳动性的动物,占有是因为他劳动,劳动是为了拥有。由此,洛克将财产权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洛克打破了传统的樊篱,从更加严格的意义上建立了个人权利。当然,传统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他却强调了财产的“社会性”的,受法律或社会义务的规制。财产权作为洛克自然权利的核心,在他看来,建立国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然而,他指出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中,人们对财产(主要指土地和农产品)的占有要受到三种限制:首先,每个人只能获取和占有对他的生存来说所必须的,并留下足够的财产和物品给他人,以使他人也得以维系他们的生存。其次,每个人只占有自己生存所必须的,而不应占有多余的财产或物品以至让它们损坏和腐烂,这是造物主所不允许的。第三,每个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是融入了他的劳动,也即是说,必须靠劳动所得。这样,洛克论证了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人们具有一种天赋的有限的财产权,即对于有限财产的有限的权利。
  然而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并没有就此停息。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他的最终目的是要论证一种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的权利。在洛克的视野中,某些“黄色金属”或“闪烁的卵石”是不会腐坏的,因而占有多少这些东西都不会违反自然法,突破财产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中对于人们占有财产上述三种限制的关键在容易腐坏的梅子、肉块以及其他东西与黄金、白银、钻石等不易腐坏的东西之间建立起稳固的联系。正是“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指贵金属)的真实价值”,驱使人们同意,“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腐坏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12]这样,货币产生了。正是通过货币这种媒介,自然法对劳动获取财产所施加的限制被突破了。现在,人们可以罔顾自然法而占有无限多的土地,只要他把土地上生产的东西换成不易腐坏的货币予以保存,他就不会违背自然法。这样,那些拥有货币的人就可以购买大量土地,加速土地的私有化。而私有化的土地会比公有化的土地生产多得多的农产品,结果是世界上会有更多的农产品来维持大家的生存和享受。而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人来说,他们需要把自己的劳动出卖给土地占有者,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便成为土地占有者的劳动,这样,他们所创造的劳动产品中也就融入了土地占有者的劳动,因而土地占有者就可以通过无限地占有他人的劳动而合理合法地占有无限的产品或财产。这样,由于货币的出现,原本个人有限的财产权变成了占有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四、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评价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有其历史性的贡献,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他直率地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力争资产阶级的利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障碍。有力地打击了封建专制极权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洛克的政治哲学建立在现实主义之上,他认为公民社会的目标必须降低。因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13]按照施特劳斯的观点,洛克是一个极其谨慎的人,而且他收获了他那超迈常人的谨慎的报偿:许多人聆听他的声音,他对于从事实际事务的人和人们的众多见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也表现了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说,洛克在经济学方面是一切形式的资产阶级代表,所以他的政治思想也必然是要为资产阶级的政权辩护的。其局限性还体现在,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他宣称一种与生俱来、为人人所共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但进而在论财产权的部分,他把这种为所有人拥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演变成了由阶级差别所决定的不平等的权利,即对于无限财产的无限的占有权。而对洛克来说,这种无限地追逐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只能属于人群中那些更富有理性、更勤奋的人们(资产阶级),因为只有他们才更有能力、更有机会和更有资格来积聚和占有财产。那些无产者除了向有产者出卖劳动力之外,别无其他的生存之路。当丧失了财产权和生存的自主权时,他们也便丧失了真正的自由权利。他们不再具有独立自主的个性,不得不依赖有产者的恩赐而生存,并且很难改变他们自己屈辱的境况。对于这一现实,洛克不仅认为这是现实的,而且认为这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4][6][7][9][10][11][12]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97.
  [5]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96.
  [8]洛克.人类理解论(第4卷)[M].
  [13]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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