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
- 学生时代
- 2009-12-15 15:49:57
论文摘要:当前,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已进入了实质性攻坚阶段,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亟待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就目前形势来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上级法院与本法院的“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认真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及其对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义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规律、动力、目的和要求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观点。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其内涵十分丰富。首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摒弃传统的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的物本主义倾向,把人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其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全面是指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要相互适应;可持续是指发展必须保持持久性和承续性,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第三,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所谓统筹兼顾,就是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正是一个在强基固本的前提下,不断寻求和实现司法警察自身发展的过程,其必然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发展观”的指导和影响。笔者认为,在司法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用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才能使这支队伍适应形势的需要,经受住现实的考验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笔者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原则,也正是实现职业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一是“面对现实,主动关心”,即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不能回避问题,而且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二是“讲明道理,因势利导”,要让干警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做到在“转岗”之时能以“强者”、“能人”的身份和条件供组织或社会的挑选。三是“明确责任,严格要求”,要求干警在岗期间,必须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要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消极懈怠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导致个人“在岗”期间就被“淘汰出局”。
其次,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人”的保障问题。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法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此项工作事关辖区司法环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法院系统加以重视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委、政府是应该也可以给予法院支持的。具体到制度设计,重点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将工资、医疗、养老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聘任制法警个人帐户,按规定足额入帐发放。另可定期在帐户内存入一定经费,作为解聘后的生活补助费,给解聘人员一个二次就业的“缓冲期”。二是尽早与地方人事部门特别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人才储备”、推荐、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为解聘人员提供更多的二次就业机会。三是建立由下而上的晋升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聘用制的优秀法警中遴选出警队领导干部,逐级晋升,对达到一定职务、级别、警龄的,可在法警岗位上退休。
第三,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同时,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以及适合于其个人发展的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归根结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切实关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途的基础上,抓好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化建设必将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三、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任务上的冲突。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上级法院一旦调警,又必须服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应接不暇”或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二是领导者之间的冲突。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与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当两者均需要用警时,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必然形成分歧和冲突。三是存在上级法院“只用不管”的情况。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人、财、物均隶属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或是不愿意参与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难以实行管理。笔者认为,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
1、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规范性和计划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就更应当有一个统揽全局的前瞻性、制度性工作规划(至少应有年度工作计划)。笔者认为,这项规划应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牵头,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制定。首先,应明确几项基本原则,即全局、大局性工作优先于局部工作的原则,重大、紧急、特别任务优先于一般警务的原则,服务、服从于审判工作优先于一般事务的原则,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优先于职责外事务的原则,以期上下级法院共同遵照执行。其次,应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和把握各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装备、训练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资料,科学、合理地拟定各下级法院的调警量、训练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局部、微量的调整。第三,应建立“巡视”制度,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派员定期不定期地赴下级法院巡访视察,一方面加强领导、管理和考核,避免“双重领导”流于形式、“只用不管”等情形;另一方面,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增进上下级的沟通联系。
2、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实现三个“主体”的正相关关系。
双重领导“实际上涉及到上级法院职能部门、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会形成相互制约和掣肘的负相关关系,处理得好,则会形成充分补强的正相关关系。
笔者认为,作为上级法院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下级法院在用警上的实际需要和困难,尽可能予以照顾和体谅,凡确需调警的,除通知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外,应及时与其法院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以避免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工作上的被动;同时,应统筹兼顾,避免集中、频繁调动某一或某几个下级法院的警力。在培训、训练上,上级法院应发挥资金、技术、装备、场地等方面的优势,为下级法院提供便利条件。
作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应确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支持上级法院的整体性工作,如有警力困难或准备动用大量警力时,应及早向上级法院反映,以使上级法院有调整工作部署和计划的“回旋余地”。
作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全力发挥“双重领导”之间桥梁纽带的特殊作用,全面、及时、客观地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互通”;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的队伍素质、工作效率和机动应变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双重领导”的工作要求。
四、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明确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好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等八大职责,但是,随着司法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服从和服务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又在不断拓展,那么,司法警察应如何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关系? 笔者认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综合服务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1、摆正位置,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就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来看,其既是“主角”又是“配角”。《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八大职责,是司法警察的神圣天职,也是司法警察所有工作的根本重点和核心内容,就此而言,司法警察是“主角”,应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肩头重任。从司法警察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工作任务来看,其又是“配角”,应尽可能地为审判事业提供高效而可靠的警务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应摆正自身位置,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履行“主角”职责特别是重要警务时,应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池。当其他一般性工作事务与职责工作发生冲突,司法警察应坚持原则,保证重点,有权也有责任不受干扰或不正当指派。而在完成职责任务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又应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甘当“配角”,服从领导和指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为法院、法官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2、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在思想上摈弃陈旧观念,确立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发展意识,以崭新的思维方式去应对司法现代化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要求,如在保障功能上实现从“重刑轻民”到“全面保障”的转变,在工作重点上实现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全面营造法庭庄严氛围的转变,切实将司法警察的工作提升到更高的层面。
其次,应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管理和考核,端正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二是加大培训和训练力度,提高职业能力特别是灵活应变能力。三是从优待警,科技强警,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为法警队伍的成长和成熟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可靠保障。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使司法警察队伍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全面、优质而可靠的服务。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及其对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义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规律、动力、目的和要求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观点。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其内涵十分丰富。首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摒弃传统的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的物本主义倾向,把人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其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全面是指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要相互适应;可持续是指发展必须保持持久性和承续性,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第三,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所谓统筹兼顾,就是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正是一个在强基固本的前提下,不断寻求和实现司法警察自身发展的过程,其必然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发展观”的指导和影响。笔者认为,在司法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用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才能使这支队伍适应形势的需要,经受住现实的考验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笔者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原则,也正是实现职业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一是“面对现实,主动关心”,即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不能回避问题,而且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二是“讲明道理,因势利导”,要让干警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做到在“转岗”之时能以“强者”、“能人”的身份和条件供组织或社会的挑选。三是“明确责任,严格要求”,要求干警在岗期间,必须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要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消极懈怠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导致个人“在岗”期间就被“淘汰出局”。
其次,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人”的保障问题。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法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此项工作事关辖区司法环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法院系统加以重视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委、政府是应该也可以给予法院支持的。具体到制度设计,重点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将工资、医疗、养老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聘任制法警个人帐户,按规定足额入帐发放。另可定期在帐户内存入一定经费,作为解聘后的生活补助费,给解聘人员一个二次就业的“缓冲期”。二是尽早与地方人事部门特别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人才储备”、推荐、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为解聘人员提供更多的二次就业机会。三是建立由下而上的晋升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聘用制的优秀法警中遴选出警队领导干部,逐级晋升,对达到一定职务、级别、警龄的,可在法警岗位上退休。
第三,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同时,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以及适合于其个人发展的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归根结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切实关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途的基础上,抓好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化建设必将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三、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任务上的冲突。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上级法院一旦调警,又必须服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应接不暇”或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二是领导者之间的冲突。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与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当两者均需要用警时,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必然形成分歧和冲突。三是存在上级法院“只用不管”的情况。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人、财、物均隶属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或是不愿意参与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难以实行管理。笔者认为,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
1、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规范性和计划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就更应当有一个统揽全局的前瞻性、制度性工作规划(至少应有年度工作计划)。笔者认为,这项规划应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牵头,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制定。首先,应明确几项基本原则,即全局、大局性工作优先于局部工作的原则,重大、紧急、特别任务优先于一般警务的原则,服务、服从于审判工作优先于一般事务的原则,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优先于职责外事务的原则,以期上下级法院共同遵照执行。其次,应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和把握各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装备、训练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资料,科学、合理地拟定各下级法院的调警量、训练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局部、微量的调整。第三,应建立“巡视”制度,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派员定期不定期地赴下级法院巡访视察,一方面加强领导、管理和考核,避免“双重领导”流于形式、“只用不管”等情形;另一方面,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增进上下级的沟通联系。
2、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实现三个“主体”的正相关关系。
双重领导“实际上涉及到上级法院职能部门、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会形成相互制约和掣肘的负相关关系,处理得好,则会形成充分补强的正相关关系。
笔者认为,作为上级法院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下级法院在用警上的实际需要和困难,尽可能予以照顾和体谅,凡确需调警的,除通知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外,应及时与其法院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以避免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工作上的被动;同时,应统筹兼顾,避免集中、频繁调动某一或某几个下级法院的警力。在培训、训练上,上级法院应发挥资金、技术、装备、场地等方面的优势,为下级法院提供便利条件。
作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应确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支持上级法院的整体性工作,如有警力困难或准备动用大量警力时,应及早向上级法院反映,以使上级法院有调整工作部署和计划的“回旋余地”。
作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全力发挥“双重领导”之间桥梁纽带的特殊作用,全面、及时、客观地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互通”;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的队伍素质、工作效率和机动应变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双重领导”的工作要求。
四、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明确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好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等八大职责,但是,随着司法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服从和服务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又在不断拓展,那么,司法警察应如何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关系? 笔者认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综合服务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1、摆正位置,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就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来看,其既是“主角”又是“配角”。《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八大职责,是司法警察的神圣天职,也是司法警察所有工作的根本重点和核心内容,就此而言,司法警察是“主角”,应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肩头重任。从司法警察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工作任务来看,其又是“配角”,应尽可能地为审判事业提供高效而可靠的警务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应摆正自身位置,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履行“主角”职责特别是重要警务时,应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池。当其他一般性工作事务与职责工作发生冲突,司法警察应坚持原则,保证重点,有权也有责任不受干扰或不正当指派。而在完成职责任务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又应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甘当“配角”,服从领导和指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为法院、法官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2、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在思想上摈弃陈旧观念,确立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发展意识,以崭新的思维方式去应对司法现代化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要求,如在保障功能上实现从“重刑轻民”到“全面保障”的转变,在工作重点上实现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全面营造法庭庄严氛围的转变,切实将司法警察的工作提升到更高的层面。
其次,应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管理和考核,端正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二是加大培训和训练力度,提高职业能力特别是灵活应变能力。三是从优待警,科技强警,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为法警队伍的成长和成熟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可靠保障。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使司法警察队伍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全面、优质而可靠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