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地关系
- 学生时代
- 2009-12-05 13:48:39
摘要: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提出的伟大战略的两个方面,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为民性、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规律;目的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伟大战略的两个方面,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作为发展的最高理念,发展观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这样一些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目标、基本内涵、总体思路、模式选择和根本动力,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升华,是我们党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经济社会发展是有内在规律的。一切社会活动的正确性,都取决于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变革的深化,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在内容上日趋丰富生动、复杂多样,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深入探索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抑制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从而卓有成效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突出强调了发展的为民性、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规律。
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循客观规律,运用多种手段,就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上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尊严都得到维护,权利都得到保障,价值都得到提升,从而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对于人的活动来说,目的是十分重要的,但目的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东西,它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即手段是实现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以实践为基本特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目的的重要性,但并不因此而否定手段的重要作用,相反它必然尊重手段的价值。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认为手段的价值高于目的。重视目的而轻视手段是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一种具体表现。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以赞同的态度转引了黑格尔的一句话:“手段是比外在合目的性的有限目的更高的东西。”事实证明,轻视手段不仅严重损害人们在实践中对手段的积极配置,而且直接损害目的本身,使某种合理的目的因手段的匮乏或不力而付诸东流,难以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目的,发展生产力是达到目的的手段。首先,生产力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纵观人类历史,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们为了能够生存,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生活资料,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这是第一位的历史活动。这一活动从根本上决定并制约着全部社会生活领域,决定并制约着人类总体历史的进程及其趋势。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都起源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构成了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全面发展的新的社会形态,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称”,都要以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1]
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发展生产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看,发展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条件。古往今来,贫困是社会不和谐最主要的根源,而发展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富裕不一定和谐,但贫困必然导致不和谐。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就只会有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然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物质财富才会增加,才能为消除两极分化,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物质条件;才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持国家的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实现社会的和谐。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种种不足和缺陷,可以说都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有关。如果生产力老是上不去,连社会主义制度都保不住,还谈什么和谐社会呢?!
二、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从价值目标讲,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社会,它既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我国各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从现实而言,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分配正义对和谐社会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的手段性——直接影响人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目的性——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核心价值取向。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要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这个关键环节上求得新突破。
公平正义是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实现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从制度的视角来解读,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崇尚分配制度正义的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分配制度。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2]
法律有关权利、义务的分配,对社会财富及收入的分配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一种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正义,分配正义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远远超出收入的分配,它关系到各种社会基本资源在人与人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分配。这些重要资源的分配将决定此后的生活方式和收入分配,等等,所以,它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或国家大法的主要内容。总之,分配正义是当代制度文明的重要价值,也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中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经济的运行只有在良好秩序的状态下,才能得到理想的效益,人与人之间只有信守诺言、不尔虞我诈,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和巩固那种协调互助的合作关系,个人和社会才能共同发展。任何一种秩序都要有一定的环境,良好的秩序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良好的制度环境的生成与秩序的维系离不开人的努力,离不开正义的信念,也许这种信念是潜意识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分配正义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分配不公正,人们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不满情绪,社会就不会安定。因而,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制度总体上是趋向合理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改变单一的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下,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日渐突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享出现一些失衡现象。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党和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从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进一步调整并不断优化利益分配格局,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完整的社会公平体系。要使社会公正政策化。要依循公正原则制定和调整方针政策,努力使各项方针政策既能保证相关的社会公正要求落到实处,又对促进各个方面的社会公正发挥强有力的导向作用。要使社会公正制度化,切实把公正原则深入贯彻到制度建设中去,把体现和维护社会公正作为完善制度的根本取向,从而用具体制度来保障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公正。并采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措施,让不同利益主体按照各得其所的原则分享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都能越来越多地获取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凝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来。
三、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人的发展,是发展的实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非常重视人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后来人们把这段话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人性”、“人道”、“人道主义”几乎成为禁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重新明确了人是最高价值目标。
江泽民同志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要脚踏实地地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所谓人的全面发展,现阶段就是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把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到更重要的位置,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人的素质的高低、受教育程度,人的价值观念、思维能力、行为方式和创新意识等直接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作用,尤其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人的素质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已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全面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才能积极推动社会发展。
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就突出了道德建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素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传播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教育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重要摇篮。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在提高人的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方面,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教育不仅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根本要求,也是发展先进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科学是正确反映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知识系统。科学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力量源泉。它本身是彻底革命的,其认识功能在于促进人类意识形态的变革与发展,使人类从旧思想旧传统中解放出来,促进思想的革命化与科学化。
提高人的身体健康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保证,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素质。健康的体魄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本钱和载体,极为重要。身体素质包括体魄健康和心理健康。人的身体是人才素质的物质基础,良好的身体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增强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能量,是其学好文化科学知识的重要保证。现代社会,无论是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还是适应紧张的社会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强健的体魄。因此,要教育人民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掌握健身的基本知识、技能,养成经常锻炼和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促进身体健壮,全面发展体能,提高机体适应环境和抵抗疾病的能力,切实增强人民体质。
四、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在唯物史观看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它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与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这两者是统一的。没有人的创造历史的活动,就没有历史,但人的活动又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每一代人所遇到的客观历史条件都是给定了的,任何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而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不是在人的活动之外,而是通过人们的活动体现出来的,这种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与人在历史活动中追求的目的性是内在统一的。
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美的规律来建造。”在这里,“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包括了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客体尺度指向对象、客体的本性、规定性和规律性,要求主体活动合规律性、合历史必然性。主体尺度指向人或主体的结构、本性、目的、利益、需要等内在规定性,要求人的活动应当是合目的性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就是在对象、客体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范围之内,不断实现主体自身目的、满足主体自身需要的过程。
合规律性就是说人类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它考察的是工具、手段和方法是否合理的问题,属于理性认知方面的范围。合目的性则是指满足不同群体的人的需要,它主要关注的是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问题,是一个价值论的范围。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二者内在地要求统一起来。在科学的视野里,世间万事万物的发展都有其固有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也不例外。社会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界为环境,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复杂有机体,这些要素之间按一定的规律相互作用。人们在创造历史的活动中必须正确处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客观规律的关系,尊重规律,按照规律办事,但不能创造规律、违背规律。
科学发展观正是我们党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发展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发展观。它既贯穿着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看待发展问题,又贯穿着唯物史观,立足人类历史活动的实践过程、特别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实践过程,对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两大关系系统进行了科学归纳,深刻揭示了社会有机体系统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的独特运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深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
胡锦涛同志指出:“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是坚持求真务实的要求。”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既要自觉地遵循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又要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最高宗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是合目的性的具体体现。在唯物史观中,“以人为本”与承认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是有机地、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人类社会发展包含有主体的价值取向、主体力求超越现存状况的目的性,这同作为实践主体的人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存在物直接相关,本质在于人的理想总是指向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所包含的“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思想,都体现了这个合目的性方面。
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及其现实的满足程度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因为人类追求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正是人类需要无限递增的丰富性和不断再生性,促成了人类社会的持续性发展。我们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都是为了人,不是为了活动而活动,为了发展而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的素质的提高、人际关系的升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因而是合目的性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能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所以说,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理论典范,体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137.
[2]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94.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规律;目的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伟大战略的两个方面,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作为发展的最高理念,发展观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这样一些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目标、基本内涵、总体思路、模式选择和根本动力,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升华,是我们党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经济社会发展是有内在规律的。一切社会活动的正确性,都取决于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变革的深化,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在内容上日趋丰富生动、复杂多样,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深入探索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抑制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从而卓有成效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突出强调了发展的为民性、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规律。
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循客观规律,运用多种手段,就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上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尊严都得到维护,权利都得到保障,价值都得到提升,从而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对于人的活动来说,目的是十分重要的,但目的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东西,它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即手段是实现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以实践为基本特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目的的重要性,但并不因此而否定手段的重要作用,相反它必然尊重手段的价值。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认为手段的价值高于目的。重视目的而轻视手段是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一种具体表现。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以赞同的态度转引了黑格尔的一句话:“手段是比外在合目的性的有限目的更高的东西。”事实证明,轻视手段不仅严重损害人们在实践中对手段的积极配置,而且直接损害目的本身,使某种合理的目的因手段的匮乏或不力而付诸东流,难以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目的,发展生产力是达到目的的手段。首先,生产力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纵观人类历史,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们为了能够生存,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生活资料,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这是第一位的历史活动。这一活动从根本上决定并制约着全部社会生活领域,决定并制约着人类总体历史的进程及其趋势。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都起源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构成了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全面发展的新的社会形态,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称”,都要以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1]
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发展生产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看,发展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条件。古往今来,贫困是社会不和谐最主要的根源,而发展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富裕不一定和谐,但贫困必然导致不和谐。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就只会有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然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物质财富才会增加,才能为消除两极分化,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物质条件;才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持国家的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实现社会的和谐。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种种不足和缺陷,可以说都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有关。如果生产力老是上不去,连社会主义制度都保不住,还谈什么和谐社会呢?!
二、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从价值目标讲,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社会,它既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我国各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从现实而言,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分配正义对和谐社会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的手段性——直接影响人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目的性——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核心价值取向。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要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这个关键环节上求得新突破。
公平正义是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实现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从制度的视角来解读,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崇尚分配制度正义的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分配制度。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2]
法律有关权利、义务的分配,对社会财富及收入的分配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一种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正义,分配正义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远远超出收入的分配,它关系到各种社会基本资源在人与人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分配。这些重要资源的分配将决定此后的生活方式和收入分配,等等,所以,它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或国家大法的主要内容。总之,分配正义是当代制度文明的重要价值,也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中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经济的运行只有在良好秩序的状态下,才能得到理想的效益,人与人之间只有信守诺言、不尔虞我诈,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和巩固那种协调互助的合作关系,个人和社会才能共同发展。任何一种秩序都要有一定的环境,良好的秩序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良好的制度环境的生成与秩序的维系离不开人的努力,离不开正义的信念,也许这种信念是潜意识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分配正义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分配不公正,人们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不满情绪,社会就不会安定。因而,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制度总体上是趋向合理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改变单一的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下,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日渐突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享出现一些失衡现象。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党和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从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进一步调整并不断优化利益分配格局,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完整的社会公平体系。要使社会公正政策化。要依循公正原则制定和调整方针政策,努力使各项方针政策既能保证相关的社会公正要求落到实处,又对促进各个方面的社会公正发挥强有力的导向作用。要使社会公正制度化,切实把公正原则深入贯彻到制度建设中去,把体现和维护社会公正作为完善制度的根本取向,从而用具体制度来保障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公正。并采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措施,让不同利益主体按照各得其所的原则分享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都能越来越多地获取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凝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来。
三、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人的发展,是发展的实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非常重视人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后来人们把这段话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人性”、“人道”、“人道主义”几乎成为禁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重新明确了人是最高价值目标。
江泽民同志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要脚踏实地地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所谓人的全面发展,现阶段就是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把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到更重要的位置,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人的素质的高低、受教育程度,人的价值观念、思维能力、行为方式和创新意识等直接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作用,尤其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人的素质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已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全面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才能积极推动社会发展。
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就突出了道德建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素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传播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教育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重要摇篮。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在提高人的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方面,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教育不仅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根本要求,也是发展先进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科学是正确反映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知识系统。科学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力量源泉。它本身是彻底革命的,其认识功能在于促进人类意识形态的变革与发展,使人类从旧思想旧传统中解放出来,促进思想的革命化与科学化。
提高人的身体健康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保证,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素质。健康的体魄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本钱和载体,极为重要。身体素质包括体魄健康和心理健康。人的身体是人才素质的物质基础,良好的身体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增强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能量,是其学好文化科学知识的重要保证。现代社会,无论是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还是适应紧张的社会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强健的体魄。因此,要教育人民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掌握健身的基本知识、技能,养成经常锻炼和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促进身体健壮,全面发展体能,提高机体适应环境和抵抗疾病的能力,切实增强人民体质。
四、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在唯物史观看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它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与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这两者是统一的。没有人的创造历史的活动,就没有历史,但人的活动又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每一代人所遇到的客观历史条件都是给定了的,任何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而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不是在人的活动之外,而是通过人们的活动体现出来的,这种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与人在历史活动中追求的目的性是内在统一的。
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美的规律来建造。”在这里,“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包括了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客体尺度指向对象、客体的本性、规定性和规律性,要求主体活动合规律性、合历史必然性。主体尺度指向人或主体的结构、本性、目的、利益、需要等内在规定性,要求人的活动应当是合目的性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就是在对象、客体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范围之内,不断实现主体自身目的、满足主体自身需要的过程。
合规律性就是说人类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它考察的是工具、手段和方法是否合理的问题,属于理性认知方面的范围。合目的性则是指满足不同群体的人的需要,它主要关注的是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问题,是一个价值论的范围。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二者内在地要求统一起来。在科学的视野里,世间万事万物的发展都有其固有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也不例外。社会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界为环境,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复杂有机体,这些要素之间按一定的规律相互作用。人们在创造历史的活动中必须正确处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客观规律的关系,尊重规律,按照规律办事,但不能创造规律、违背规律。
科学发展观正是我们党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发展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发展观。它既贯穿着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看待发展问题,又贯穿着唯物史观,立足人类历史活动的实践过程、特别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实践过程,对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两大关系系统进行了科学归纳,深刻揭示了社会有机体系统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的独特运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深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
胡锦涛同志指出:“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是坚持求真务实的要求。”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既要自觉地遵循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又要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最高宗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是合目的性的具体体现。在唯物史观中,“以人为本”与承认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是有机地、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人类社会发展包含有主体的价值取向、主体力求超越现存状况的目的性,这同作为实践主体的人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存在物直接相关,本质在于人的理想总是指向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所包含的“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思想,都体现了这个合目的性方面。
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及其现实的满足程度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因为人类追求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正是人类需要无限递增的丰富性和不断再生性,促成了人类社会的持续性发展。我们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都是为了人,不是为了活动而活动,为了发展而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的素质的提高、人际关系的升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因而是合目的性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能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所以说,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理论典范,体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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