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治与德治地结合
- 学生时代
- 2009-11-29 14:07:08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论文摘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讨论,曾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三是法治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虽然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方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呢?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
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第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例如,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行为;而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有时很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这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
“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彼此促进,相辅相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法的制定,把一些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在整个社会得到弘扬。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贯彻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所以国家执法机关的正确执法必然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特别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同时也是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因而涉及的不只是当事人自身,整个社会都会因此而受到道德教育。就社会主义德治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进意识形态,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致力于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而这一切,都鲜明地体现在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人们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决定了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必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成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此外,由于社会主义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因而当法律因其不够完备而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有不少人认为,法治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治理国家只要依靠法治就行了,这种看法显然有失偏颇。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与德治,从本质上讲,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基本的规范。法治,是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不错,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它只能对那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和事发挥作用。道德虽然属于“软约束”,但它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范围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现实生活中有些问题,诸如一些人理想淡漠,信念动摇,肆意追求物欲享受和私欲的满足;有些人不顾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等等,这些只要不触犯刑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依靠德治,即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社会舆论等,来约束、规范这类不良思想与行为。当然,仅凭德治,也解决不了违法犯罪等问题,这就要求把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紧密地结合起来唯此,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3.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必然取决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情。在中国,由于传统伦理法文化的特殊性,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纯粹的法治并不完全适用,而只能走一条德法同构的综合治理路线:以法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以德正本清源。江泽民同志关于“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3.1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
总结中西历史,不难发现,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二者在调整方向上有很多重叠之处。只有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既保持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方面,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有学者认为:“法治主义是丝绒手套中包着的铁拳头。”它可能成为秩序的保障,也可能为无法无天开路;它可能带来自由,也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岌岌可危;没有对某种道德理念的诉求,法律只会沦为专制的奴仆。
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一味的严刑峻法只会导致压迫和法治成本的增加。其次,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也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很难想象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会成为一个刚正不阿的执法者。
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事实上,由于法律的严苛性,它很少会介入生活,反而是道德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
另一方面,德治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法治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只有这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扎根于现实生活。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
可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依法治国需要同时进行道德建设,而厉行法治又是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
3.2德法同构,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伴随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而来的不仅有文明与进步,也有退化与落后。有如“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走私、寻租、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纷至沓来,封建遗毒沉渣泛起。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愈来愈感受到精神之空虚、情感之冷漠、心灵之漂泊。因道德失范和法律观念淡薄所造成的违法犯罪率上升、社会责任感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等现象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工业文明是对法制和道德冲击最为强烈的时代,也是需求最为强烈的时代。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多方面的进程,它不仅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更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节与规范,以德法同构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率。
3.2.1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治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具体应表现为:以民商法来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转,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地位,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的实现;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刑法来为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驾护航。通过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确立更加公平、更易操作的市场规则;通过法律精神的宣扬,体现诚信、正义,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
3.2.2注重道德建设,以德治来降低法治的成本。目前在中国,每年诉讼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欧美国家,原因大致为: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法治成本太高,高额的诉讼费、人情费、关系费常常使普通百姓望而却步。为了使法律更贴近人心,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除了要进行司法机构改革,简化诉讼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损耗外,更要注重人的建设。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看到,国民素质与现代化建设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得更加突出。有鉴于此,当前必须加强国民素质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实践表明,没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法治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要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倡导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领导干部,提高其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2.3倡导时代精神,营造精神家园。在现代工业文明和利益竞争的强力推动下,人们在追求物质财富的同时,难免陷入极度的精神困惑之中。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二律背反,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当前应当更加高举道德旗帜,着手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倡导时代精神。要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注入时代精神,倡导“开拓进取、团结奉献”,从而引导人们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支持。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3]邓小平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
[4]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A].经济学家茶座:第二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论文摘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讨论,曾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三是法治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虽然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方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呢?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
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第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例如,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行为;而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有时很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这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
“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彼此促进,相辅相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法的制定,把一些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在整个社会得到弘扬。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贯彻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所以国家执法机关的正确执法必然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特别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同时也是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因而涉及的不只是当事人自身,整个社会都会因此而受到道德教育。就社会主义德治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进意识形态,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致力于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而这一切,都鲜明地体现在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人们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决定了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必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成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此外,由于社会主义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因而当法律因其不够完备而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有不少人认为,法治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治理国家只要依靠法治就行了,这种看法显然有失偏颇。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与德治,从本质上讲,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基本的规范。法治,是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不错,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它只能对那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和事发挥作用。道德虽然属于“软约束”,但它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范围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现实生活中有些问题,诸如一些人理想淡漠,信念动摇,肆意追求物欲享受和私欲的满足;有些人不顾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等等,这些只要不触犯刑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依靠德治,即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社会舆论等,来约束、规范这类不良思想与行为。当然,仅凭德治,也解决不了违法犯罪等问题,这就要求把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紧密地结合起来唯此,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3.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必然取决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情。在中国,由于传统伦理法文化的特殊性,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纯粹的法治并不完全适用,而只能走一条德法同构的综合治理路线:以法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以德正本清源。江泽民同志关于“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3.1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
总结中西历史,不难发现,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二者在调整方向上有很多重叠之处。只有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既保持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方面,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有学者认为:“法治主义是丝绒手套中包着的铁拳头。”它可能成为秩序的保障,也可能为无法无天开路;它可能带来自由,也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岌岌可危;没有对某种道德理念的诉求,法律只会沦为专制的奴仆。
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一味的严刑峻法只会导致压迫和法治成本的增加。其次,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也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很难想象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会成为一个刚正不阿的执法者。
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事实上,由于法律的严苛性,它很少会介入生活,反而是道德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
另一方面,德治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法治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只有这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扎根于现实生活。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
可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依法治国需要同时进行道德建设,而厉行法治又是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
3.2德法同构,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伴随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而来的不仅有文明与进步,也有退化与落后。有如“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走私、寻租、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纷至沓来,封建遗毒沉渣泛起。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愈来愈感受到精神之空虚、情感之冷漠、心灵之漂泊。因道德失范和法律观念淡薄所造成的违法犯罪率上升、社会责任感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等现象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工业文明是对法制和道德冲击最为强烈的时代,也是需求最为强烈的时代。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多方面的进程,它不仅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更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节与规范,以德法同构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率。
3.2.1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治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具体应表现为:以民商法来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转,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地位,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的实现;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刑法来为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驾护航。通过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确立更加公平、更易操作的市场规则;通过法律精神的宣扬,体现诚信、正义,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
3.2.2注重道德建设,以德治来降低法治的成本。目前在中国,每年诉讼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欧美国家,原因大致为: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法治成本太高,高额的诉讼费、人情费、关系费常常使普通百姓望而却步。为了使法律更贴近人心,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除了要进行司法机构改革,简化诉讼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损耗外,更要注重人的建设。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看到,国民素质与现代化建设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得更加突出。有鉴于此,当前必须加强国民素质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实践表明,没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法治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要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倡导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领导干部,提高其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2.3倡导时代精神,营造精神家园。在现代工业文明和利益竞争的强力推动下,人们在追求物质财富的同时,难免陷入极度的精神困惑之中。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二律背反,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当前应当更加高举道德旗帜,着手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倡导时代精神。要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注入时代精神,倡导“开拓进取、团结奉献”,从而引导人们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支持。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3]邓小平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6.
[4]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A].经济学家茶座:第二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