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 学生时代
- 2009-11-12 21:21:57
在全国上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入实质性阶段之时,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基层和谐社会建设中一些不和谐现象进行了调研,认为这些因素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痈疽恶瘤,如不及时剜除,必将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阻碍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现对其成因及对策作粗浅探讨。
和谐乐章中的不和谐音符
在如火如荼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基层的一些地方偶尔也迸出几个不和谐音符,主要表现在:
群访事件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连续不断,来访者拥堵党政机关大门,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纠缠党委、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致使一些外来办事人员受到阻碍,本地公务人员遭受干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越级上访有所抬头。据了解,一段时间以来,曾经有所收敛的“越访”事件故态复萌,到市、赴省、上京的人数及频率呈上升态势,个别上访者甚至三番五次为同一诉求重复上京,他们中有的是为同一事件的不同企图有计划、有步骤地给上级信访机关出难题,给本地党政机关施压力;有的是储备了一批上访“项目”,持续、系统地分阶段、分层次实施。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例个案。有位上访者因其女儿轻信不法之徒的花言巧语,被骗至某旅馆遭奸污后被杀害,为此,她反复赴省、上京,当地部门先后为其支付京、省上访费用达若干万元不说,还多次受到上级机关的批评。此等个案,可见一斑。
抗法个案屡见不鲜。前不久,全省上下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某地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一起违法违规行为时,招致行政相对人纠缠,社会上一伙不明身份之人趁机推波助澜,故意扩大事端,致使市区中心地带交通拥堵达数小时,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又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捕捉城区流窜犬只时,遭到突然出现且自称是犬只主人的人员阻挠并殴打,该执法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再有,某市政工程队伍在进行市政设施改造正常施工时,招致该地段少数居民围攻、谩骂和追打。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仅举三类,聊为佐证。此等虽属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细支末流,但实为和谐乐章中的不和谐“杂音”,终究对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伤害,不能不让人感到痛惜。
“杂音”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客观审视、冷静分析,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建设中出现此类“杂音”,其原因在于:
主观认识的偏差导致客观行为的错位
众所周知,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时代的最强音,它不但在神州大地迅猛传唱,而且已逐步在全球引起共鸣。无须赘述,和谐已成为人类共同盼望的美好境界。但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从客观上造就了不和谐因素赖以滋生的土壤。
一些领导机关认为,辖区无事就是和谐,其结果是高压遏制,事与愿违。由于上自中央、省、市,下至村组社区都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层层强调“零意识”(零上访,零事故),把“不出事”作为终极目标。殊不知,在社会客观条件达不到主观愿望期待的境界时,矛盾自然而然突现出来,怕出事就偏出事,出了事还得装没事:要么封锁消息,严防“泄密”;要么“花钱买和谐”,把行政相对人的嘴“堵”住,脚“拴”住。这样一来,行政相对人的“胃口”越来越大,“口味”越来越高,形成恶性循环,给一些别有用心者造成可乘之机。
一些职能部门认为,息事宁人就是和谐,其结果是推拖绕躲,不敢碰硬。每当出现非正常、甚至违法集访事件时,这些部门表面上积极主动,迅速到位,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都怕引火烧身,不敢冲到前台,直面事态,而是游离于人群外围,更象一群旁观者。这实质上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气焰。
一些违法行为人认为,政府让步就是和谐,其结果是利字当头,闹字当先。笔者曾听一些参与集访的人事后私下议论:“当今社会,要达到目的,闹是灵丹妙药。只要一闹,政府就慌,为了平息事态,啥条件都会答应”。还有的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小闹少得,大闹多得,胡闹现得,不闹莫得”。那些个访者也毫不逊色,深谙此道。以前文所举上京重访者为例,她女儿被害本属刑事案件,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她却把责任强加给地方政府,缠访、越访。当非份要求一次又一次得到满足后,她竟然将此作为一项“业务”来经营,稍不遂意便威胁社区干部:“我想去北京哟”。吓得当地干部象供神一样供奉她。此类现象,非此一例。据悉,每当上面有重要人物来视察时,地方党政就要把那些可能闹事的人请到宾馆酒店,吃好玩好,以求平安。试想,有这样一群善于总结经验,敢于“拿捏”政府的人“作表率”,谁还不跟风效仿?什么私欲不能得到满足?
社会舆论认为,闹事者满意就是和谐,其结果是有失公允,助纣为虐。一些市民往往不善于从大局出发,而是被少数人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情甚至支持这些人的不理智行为,谴责执法部门,传播虚假信息,从客观上起到了扩大事态的作用。
除此而外,网络传媒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往往出现信息传输的错位。他们片面追求点击率,在网站发布突发事件的贴文时,顾不上审核消息来源的合法性、事件本身的真实性,抢速度、赶时间,把一些违背事实真象的虚假信息广泛传播,从一定层面上扩散了不和谐“杂音”。
是非标准的模糊导致行为方式的错位
在一些是非正误的重大原则面前,当事各方缺乏正确的评判标准,致使各自行为背离应有的规则,发生严重错位。
领导机关在突发事件来临的瞬间,往往顾不上从事件的本质特征去分析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一味姑息迁就,养痈遗患,导致指挥决策发生错位。
执法部门面对群体事件,往往不善于从法律层面去制止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举止,要么以势弹压,激化矛盾;要么怕字当头,委曲求和,导致处置方式发生错位。
行政相对人在自己诉求愿望十分强烈的情况下,往往不懂得以法律、政策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往往以过激行为表达诉求,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导致表达方式发生错位。
不堪重负的压力导致价值取向的错位
笔者综合分析了一批群访、越访、重访事件的内在因素,得出一个粗浅的结论:事件所涉各方在价值取向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而导致错位的根本原因,就是压力过大,不堪重负。
决策者价值取向错位主要源于“一票否决”的压力。由于自上而下推行压力传导机制的巨大压力,事发当地的决策者不愿“踩红线”、“触霉头”,不愿当“不称职”的官,不愿做“没本事”的人,于是千方百计遮掩事件,或者与当事人签“君子协定”,把事情抹平了事,为后来者跟风学样埋下祸根。
执法者价值取向错位主要源于“就地免职”的压力。在处理一些群访事件时,上级机关或决策部门给下级机关下了死命令,要求限期解决或自行摆平。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下级机关的执法者往往不敢严格依法采取强硬措施,而是曲意逢迎,取悦当事人,以求“速战速决”。这无疑给违法行为大开了绿灯。
闹事者价值取向错位主要源于“世俗评判”的压力。据了解,一些上访者、闹事者,特别是群访中那些被蛊惑参与者,本不想闹事,但经不住别人的挑唆、反激,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傻瓜、笨蛋、软骨头”,难免以极端方式来体现自己的价值。
确保和谐的反常规思考
诚如前文所述,建设和谐社会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不能有任何“杂音”。而要唱响和谐主题歌,当务之急就是要敢于打破陈规陋习,从反常规的角度去思考,去探索。
树立正确的和谐观,敢于向歪风邪气动真格
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是全社会公民共享的和谐,是维护绝大多数人民共同利益的和谐;满足少数人非法利益需求,不是真正的和谐。因此,要理直气壮地打击那些恶意破坏社会和谐的人和事,让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安宁得到保障。
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是以法律法规作支撑的和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纵容少数人胡作非为,危害社会公平正义,不是健康的和谐。因此,要以法律的名义刹歪风、树正气。
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是以良好社会风尚为基础的和谐,是维护文明古国道德风范的和谐;助长少数人的不良恶习,亵渎神圣的民风,不是纯洁的和谐。因此,要矫枉过正,正本清源。
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敢于对违法行为出重拳
要让全社会懂得: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以遏制违法犯罪为前提;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大众的残忍。因此,要旗帜鲜明地惩恶扬善,理直气壮地打击犯罪;还人民一个安宁的社会,还社会一个清平的环境,让环境永葆和谐的本质。
要让全社会懂得: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必然以弘扬浩然正气为基础;对正义行为的冷漠,就是对和谐社会的伤害。因此,要倡导和维护见义勇为,形成“路见犯罪,人人遏制”的良好社会风尚,让违法犯罪行为失去生存的空间和条件,还社会一个公理,还勇士一个公道。
要让全社会懂得:巩固和谐建设的成果,必然以净化社会风气为依托;对谬误的默许,就是对真理的背叛。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整个社会是非评判标准被扭曲的问题,真正把“八荣八耻”的内涵融汇贯通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让人们的荣辱观复归本位,还城乡一片天然的净土,还大地一片长久的康宁。
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敢于给上级领导吐实情
各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虚假的光环不是真正的荣耀,官员的政绩只能由百姓来确认,由历史来印证。因此,当社会上出现不和谐因素时,地方领导机关对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向上反映;对蓄意闹事、无理寻衅的行为,要敢于“亮丑”,及时将事件真相公诸于众,让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群众参与评判,让社会舆论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力量。
上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表面的屈从不是真正的尊重,上级的威信不能靠组织措施来维护。因此,在对待下级机关处置群访、集访、越访事件方面,要静心倾听其解释,用心分辩其真伪,真心提供支持帮助,齐心平息事态。切忌搞那种“出了事就要打板子、撤位子、摘帽子”的违反科学规律的形式主义。
下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政绩不能靠欺上瞒下,取悦上级来体现,通过非正常方式取得的“政绩”,必然随着历史的推演而灰飞烟灭。因此,当辖区现出不和谐因素时,要敢于碰硬。属于自身工作责任的,敢于承担责任,不能以政府利益、财政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自己的失职买单;属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敢于依法查处,仗义执言,不能畏首畏尾,明哲保身;属于上级机关责任的,敢于向上级说明真相,大胆提出见解,不能死拖硬扛,以免铸成大错。
树立正确的执政观,敢于在更广领域闯新路
诚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及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成效显著,在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灾害来临时,社会保持了稳定,人民享受了安康。但是,笔者也认识到,这场让人类社会回归自然的伟大革命,还可以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寻求新突破,闯出新路子。
应该从研究被动与主动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和谐建设的实践者。从目前的状况看,和谐社会建设往往偏重于要求人民群众被动地做什么,怎么做,很少研究把这种让群众被动接受的条规变为群众主动的意愿。因此,要通过基层组织和社区平台,经常向群众宣传:辖区内出现不和谐因素,不仅仅是政府和行为人之间的事,不是与自己无关,不能把自己当成局外人、旁观者,不能站在闹事者一边扩大政府的对立面,而要明白:政府的事,就是大家的事;财政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政府保护的利益,就是辖区所有群众共同的利益。通过这些措施,教育群众认识到自己与政府是利益共同体,激发他们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政府权威,勇当和谐社会的捍卫者。
应该从研究扬弃与继承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歪风邪气的抵制者。在以改革为主旋律的社会变革中,过去一些传统的东西受到了冲击和扬弃,但是,回过头冷静、客观、公正地思考,笔者认为,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办法不能一概排斥,而应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诸如人民民主专政、群众专政等。如今,一提及“群众专政”,人们都讳莫如深,往往把它与“文化大革命”等而视之。其实,群众专政并不违背社会法制的精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不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用法律手段惩治违法行为,实质上是人民群众专政的体现方式之一。对那些法律管不着,政府不便管,部门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事,为什么不能让全社会的人民群起而管之?或许有人会担心这是“挑动群众斗群众”而退避三舍,不敢涉足。其实,这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应有的态度。社会主义制度下难道就不能有正确与错误的斗争?不能有正义与非正义的斗争?不能有合法与非法的斗争?难道大多数人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为了保卫安定和谐的良好局面,就不能与极少数人或个别危害这种利益、危害这种局面的人作斗争?
应该从研究巩固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建设成果的共享者。和谐社会建设成果的巩固,是为了促进发展,同样,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将会使建设成果更加巩固。各级执政机关,执法机关要清晰执政理念,辩证处理阶段措施与长效机制的关系,以长效机制统领阶段工作的实践,以阶段措施确保长效机制的运转。千方百计巩固和谐社会建设成果,在巩固的基础上促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抓巩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持续、稳定地共同享受建设成果。(作者系四川南充高坪区政府办正科级干部)
和谐乐章中的不和谐音符
在如火如荼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基层的一些地方偶尔也迸出几个不和谐音符,主要表现在:
群访事件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连续不断,来访者拥堵党政机关大门,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纠缠党委、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致使一些外来办事人员受到阻碍,本地公务人员遭受干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越级上访有所抬头。据了解,一段时间以来,曾经有所收敛的“越访”事件故态复萌,到市、赴省、上京的人数及频率呈上升态势,个别上访者甚至三番五次为同一诉求重复上京,他们中有的是为同一事件的不同企图有计划、有步骤地给上级信访机关出难题,给本地党政机关施压力;有的是储备了一批上访“项目”,持续、系统地分阶段、分层次实施。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例个案。有位上访者因其女儿轻信不法之徒的花言巧语,被骗至某旅馆遭奸污后被杀害,为此,她反复赴省、上京,当地部门先后为其支付京、省上访费用达若干万元不说,还多次受到上级机关的批评。此等个案,可见一斑。
抗法个案屡见不鲜。前不久,全省上下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某地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一起违法违规行为时,招致行政相对人纠缠,社会上一伙不明身份之人趁机推波助澜,故意扩大事端,致使市区中心地带交通拥堵达数小时,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又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捕捉城区流窜犬只时,遭到突然出现且自称是犬只主人的人员阻挠并殴打,该执法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再有,某市政工程队伍在进行市政设施改造正常施工时,招致该地段少数居民围攻、谩骂和追打。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仅举三类,聊为佐证。此等虽属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细支末流,但实为和谐乐章中的不和谐“杂音”,终究对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伤害,不能不让人感到痛惜。
“杂音”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客观审视、冷静分析,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建设中出现此类“杂音”,其原因在于:
主观认识的偏差导致客观行为的错位
众所周知,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时代的最强音,它不但在神州大地迅猛传唱,而且已逐步在全球引起共鸣。无须赘述,和谐已成为人类共同盼望的美好境界。但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从客观上造就了不和谐因素赖以滋生的土壤。
一些领导机关认为,辖区无事就是和谐,其结果是高压遏制,事与愿违。由于上自中央、省、市,下至村组社区都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层层强调“零意识”(零上访,零事故),把“不出事”作为终极目标。殊不知,在社会客观条件达不到主观愿望期待的境界时,矛盾自然而然突现出来,怕出事就偏出事,出了事还得装没事:要么封锁消息,严防“泄密”;要么“花钱买和谐”,把行政相对人的嘴“堵”住,脚“拴”住。这样一来,行政相对人的“胃口”越来越大,“口味”越来越高,形成恶性循环,给一些别有用心者造成可乘之机。
一些职能部门认为,息事宁人就是和谐,其结果是推拖绕躲,不敢碰硬。每当出现非正常、甚至违法集访事件时,这些部门表面上积极主动,迅速到位,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都怕引火烧身,不敢冲到前台,直面事态,而是游离于人群外围,更象一群旁观者。这实质上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气焰。
一些违法行为人认为,政府让步就是和谐,其结果是利字当头,闹字当先。笔者曾听一些参与集访的人事后私下议论:“当今社会,要达到目的,闹是灵丹妙药。只要一闹,政府就慌,为了平息事态,啥条件都会答应”。还有的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小闹少得,大闹多得,胡闹现得,不闹莫得”。那些个访者也毫不逊色,深谙此道。以前文所举上京重访者为例,她女儿被害本属刑事案件,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她却把责任强加给地方政府,缠访、越访。当非份要求一次又一次得到满足后,她竟然将此作为一项“业务”来经营,稍不遂意便威胁社区干部:“我想去北京哟”。吓得当地干部象供神一样供奉她。此类现象,非此一例。据悉,每当上面有重要人物来视察时,地方党政就要把那些可能闹事的人请到宾馆酒店,吃好玩好,以求平安。试想,有这样一群善于总结经验,敢于“拿捏”政府的人“作表率”,谁还不跟风效仿?什么私欲不能得到满足?
社会舆论认为,闹事者满意就是和谐,其结果是有失公允,助纣为虐。一些市民往往不善于从大局出发,而是被少数人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情甚至支持这些人的不理智行为,谴责执法部门,传播虚假信息,从客观上起到了扩大事态的作用。
除此而外,网络传媒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往往出现信息传输的错位。他们片面追求点击率,在网站发布突发事件的贴文时,顾不上审核消息来源的合法性、事件本身的真实性,抢速度、赶时间,把一些违背事实真象的虚假信息广泛传播,从一定层面上扩散了不和谐“杂音”。
是非标准的模糊导致行为方式的错位
在一些是非正误的重大原则面前,当事各方缺乏正确的评判标准,致使各自行为背离应有的规则,发生严重错位。
领导机关在突发事件来临的瞬间,往往顾不上从事件的本质特征去分析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一味姑息迁就,养痈遗患,导致指挥决策发生错位。
执法部门面对群体事件,往往不善于从法律层面去制止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举止,要么以势弹压,激化矛盾;要么怕字当头,委曲求和,导致处置方式发生错位。
行政相对人在自己诉求愿望十分强烈的情况下,往往不懂得以法律、政策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往往以过激行为表达诉求,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导致表达方式发生错位。
不堪重负的压力导致价值取向的错位
笔者综合分析了一批群访、越访、重访事件的内在因素,得出一个粗浅的结论:事件所涉各方在价值取向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而导致错位的根本原因,就是压力过大,不堪重负。
决策者价值取向错位主要源于“一票否决”的压力。由于自上而下推行压力传导机制的巨大压力,事发当地的决策者不愿“踩红线”、“触霉头”,不愿当“不称职”的官,不愿做“没本事”的人,于是千方百计遮掩事件,或者与当事人签“君子协定”,把事情抹平了事,为后来者跟风学样埋下祸根。
执法者价值取向错位主要源于“就地免职”的压力。在处理一些群访事件时,上级机关或决策部门给下级机关下了死命令,要求限期解决或自行摆平。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下级机关的执法者往往不敢严格依法采取强硬措施,而是曲意逢迎,取悦当事人,以求“速战速决”。这无疑给违法行为大开了绿灯。
闹事者价值取向错位主要源于“世俗评判”的压力。据了解,一些上访者、闹事者,特别是群访中那些被蛊惑参与者,本不想闹事,但经不住别人的挑唆、反激,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傻瓜、笨蛋、软骨头”,难免以极端方式来体现自己的价值。
确保和谐的反常规思考
诚如前文所述,建设和谐社会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不能有任何“杂音”。而要唱响和谐主题歌,当务之急就是要敢于打破陈规陋习,从反常规的角度去思考,去探索。
树立正确的和谐观,敢于向歪风邪气动真格
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是全社会公民共享的和谐,是维护绝大多数人民共同利益的和谐;满足少数人非法利益需求,不是真正的和谐。因此,要理直气壮地打击那些恶意破坏社会和谐的人和事,让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安宁得到保障。
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是以法律法规作支撑的和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纵容少数人胡作非为,危害社会公平正义,不是健康的和谐。因此,要以法律的名义刹歪风、树正气。
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是以良好社会风尚为基础的和谐,是维护文明古国道德风范的和谐;助长少数人的不良恶习,亵渎神圣的民风,不是纯洁的和谐。因此,要矫枉过正,正本清源。
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敢于对违法行为出重拳
要让全社会懂得: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以遏制违法犯罪为前提;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大众的残忍。因此,要旗帜鲜明地惩恶扬善,理直气壮地打击犯罪;还人民一个安宁的社会,还社会一个清平的环境,让环境永葆和谐的本质。
要让全社会懂得: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必然以弘扬浩然正气为基础;对正义行为的冷漠,就是对和谐社会的伤害。因此,要倡导和维护见义勇为,形成“路见犯罪,人人遏制”的良好社会风尚,让违法犯罪行为失去生存的空间和条件,还社会一个公理,还勇士一个公道。
要让全社会懂得:巩固和谐建设的成果,必然以净化社会风气为依托;对谬误的默许,就是对真理的背叛。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整个社会是非评判标准被扭曲的问题,真正把“八荣八耻”的内涵融汇贯通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让人们的荣辱观复归本位,还城乡一片天然的净土,还大地一片长久的康宁。
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敢于给上级领导吐实情
各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虚假的光环不是真正的荣耀,官员的政绩只能由百姓来确认,由历史来印证。因此,当社会上出现不和谐因素时,地方领导机关对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向上反映;对蓄意闹事、无理寻衅的行为,要敢于“亮丑”,及时将事件真相公诸于众,让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群众参与评判,让社会舆论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力量。
上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表面的屈从不是真正的尊重,上级的威信不能靠组织措施来维护。因此,在对待下级机关处置群访、集访、越访事件方面,要静心倾听其解释,用心分辩其真伪,真心提供支持帮助,齐心平息事态。切忌搞那种“出了事就要打板子、撤位子、摘帽子”的违反科学规律的形式主义。
下级机关应该真正明白:政绩不能靠欺上瞒下,取悦上级来体现,通过非正常方式取得的“政绩”,必然随着历史的推演而灰飞烟灭。因此,当辖区现出不和谐因素时,要敢于碰硬。属于自身工作责任的,敢于承担责任,不能以政府利益、财政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自己的失职买单;属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敢于依法查处,仗义执言,不能畏首畏尾,明哲保身;属于上级机关责任的,敢于向上级说明真相,大胆提出见解,不能死拖硬扛,以免铸成大错。
树立正确的执政观,敢于在更广领域闯新路
诚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及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成效显著,在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灾害来临时,社会保持了稳定,人民享受了安康。但是,笔者也认识到,这场让人类社会回归自然的伟大革命,还可以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寻求新突破,闯出新路子。
应该从研究被动与主动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和谐建设的实践者。从目前的状况看,和谐社会建设往往偏重于要求人民群众被动地做什么,怎么做,很少研究把这种让群众被动接受的条规变为群众主动的意愿。因此,要通过基层组织和社区平台,经常向群众宣传:辖区内出现不和谐因素,不仅仅是政府和行为人之间的事,不是与自己无关,不能把自己当成局外人、旁观者,不能站在闹事者一边扩大政府的对立面,而要明白:政府的事,就是大家的事;财政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政府保护的利益,就是辖区所有群众共同的利益。通过这些措施,教育群众认识到自己与政府是利益共同体,激发他们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政府权威,勇当和谐社会的捍卫者。
应该从研究扬弃与继承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歪风邪气的抵制者。在以改革为主旋律的社会变革中,过去一些传统的东西受到了冲击和扬弃,但是,回过头冷静、客观、公正地思考,笔者认为,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办法不能一概排斥,而应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诸如人民民主专政、群众专政等。如今,一提及“群众专政”,人们都讳莫如深,往往把它与“文化大革命”等而视之。其实,群众专政并不违背社会法制的精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不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用法律手段惩治违法行为,实质上是人民群众专政的体现方式之一。对那些法律管不着,政府不便管,部门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事,为什么不能让全社会的人民群起而管之?或许有人会担心这是“挑动群众斗群众”而退避三舍,不敢涉足。其实,这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应有的态度。社会主义制度下难道就不能有正确与错误的斗争?不能有正义与非正义的斗争?不能有合法与非法的斗争?难道大多数人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为了保卫安定和谐的良好局面,就不能与极少数人或个别危害这种利益、危害这种局面的人作斗争?
应该从研究巩固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出发,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建设成果的共享者。和谐社会建设成果的巩固,是为了促进发展,同样,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将会使建设成果更加巩固。各级执政机关,执法机关要清晰执政理念,辩证处理阶段措施与长效机制的关系,以长效机制统领阶段工作的实践,以阶段措施确保长效机制的运转。千方百计巩固和谐社会建设成果,在巩固的基础上促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抓巩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持续、稳定地共同享受建设成果。(作者系四川南充高坪区政府办正科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