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次道德地正确引导
- 学生时代
- 2009-10-03 23:21:23
[论文关键词]道德;次道德;引导
[论文摘 要]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在善和恶的两极中进行道德思维,殊不知,善中可能带有某种程度的恶,恶中也许有某种程度的善。次道德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我们不能不面对的道德问题。辩证看待、适度肯定和正确引导次道德将会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一、道德与次道德
道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精神性的,旨在追求个人完善。一是实用性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哪笔者在本文中所论述的道德就是从实用性出发的。道德,就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善的社会行为。这种善的社会行为是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是利他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对他人、对社会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就善本身来说,它必须是具有价值内涵的正义和体现正义要求的人格的结合的体现,是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辩证统一,这是绝对的。在伦理学辞典里,至善被表述为最崇高的善,是“存在等级中最高实在,是个人的伦理道德行为”。因而,“善”即道德。这样,根据善的程度,道德又可以分为“完美道德”和“瑕疵道德”。完美道德即完美的善,就是指人们社会行为的最高境界,是最高层次的社会行为和品质。它“大公无私”、“全心全意”、“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们可以把它称做“至善”。但社会生活中有很多现象并不是纯粹的善,这种善有可能是先恶后善、恶中带善,也有可能是善中带有小恶的善。这些善可以说都是带瑕疵的善,但归根到底还是一种善。我们把这种善叫做次道德。
从道德层次上来看,次道德是次于完美道德的。相对于完美道德而言,它是不完美的,是次等的,是带有瑕疵的道德。完美道德是人人应当追求的高尚道德,是我们的道德目标。而次道德,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真实存在的道德。在传统意义上,人们看待道德时总是习惯采用纯粹的方式,所认可的道德是“纯而又纯”的,善就是绝对的善,恶就是绝对的恶。一种行为要么是道德的,要么就是不道德的;一个人要么是讲道德的,要么就是不讲道德的。具体到道德价值实现的过程,也是从内容到形式都必须是纯粹的“善举”,否则就会招致非议。事实上,用这种方式讲道德太难,它不仅不能够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相反,还可能会引发道德资源的流失。次道德属于道德层次里的最底层,因为它是带着瑕疵的。但它又是一种“从人性的全部特点看都应当珍视的东西”。就在于它是人从情感和心理上对善的本性的回归,因此,次道德表现出来的是人所特有的一种道德意识现象。次道德应该是人类灵魂中有可能使人向天使转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应当正视它、激活它,让人们摒弃灵魂中的假、恶、丑,积极向真、善、美的方面转化。
从运行机制上看,次道德是自我道德内化的一种体现。这是一种从内心深处受道德良知的驱使,让罪后心理抗拒中止的自我道德感化的心理内化活动。这种自我道德内化活动不需要外在的强制措施,只需要内在的道德意识复苏(觉醒)。或者,只要坚守住那部分道德意识,使伤害不再扩大。考尔德伍特说,“良心是一种心灵的能力,每个人依靠它来发现道德的法则,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它是理性,为我们发现绝对的道德真理。”婀良心是一种内在的、能被人们自觉意识到的且隐藏于内心深处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它是在一定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基础上,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义务在个体心理中经过长期积淀而成的。作为个体精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心体现着个体践履社会道德的标准和尺度。而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感,它是对履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性,如果说道德义务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那么,良心则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它一经形成,就会以道德自律的形式规约和调控着自身的道德行为,对个体道德起着内控机制作用。对个体来说,良心一旦形成,往往会有一种稳定不变的“巩固性”和理所当然的“公理的性质”。在现实社会中,次道德主体受道德良心的驱使,中止罪错后心理抗拒,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自动改恶从善者不乏其例。例如,2004年2月24日《燕赵都市报》报道,一位记者收到一个窃贼寄来的挂号信,说他在北京公交车上盗走了一个男青年的包,翻看了包内的日记本后发现,这是一个穷困潦倒之人。他内心深处受到很大的触动。为此他对着日记本起誓,今后不再作窃贼,并将赃物用胶带封好寄给报社,希望找到失主,以减轻良心的折磨。再如:2007年9月28日,吴女士和丈夫在商场购物,两人看衣服时将自己的手提包忘在了服装摊的沙发上,当发现时,手提包已经没了踪影。10月8日上午,吴女士的爱人在家里接到一个邮包(大信封),打开一看,里面装着吴女士的身份证、银行卡和驾照,显然是那个偷包的小偷寄来的。以上两个案例里小偷还物的行为就是自我道德良心内化的表现。
从伦理价值取向看,次道德本质上正是社会主流道德的真实内涵和价值取向的体现,都表现出引导人从善弃恶或止恶向善的倾向。如果把次道德从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抽出来单独审视就不难发现,所谓次道德其实就是“主道德”。上面案例中的窃贼寄还赃物的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看。显然就是一种道德行为,是与人为善的表现,是社会的“主道德”形式,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有正价值意义的。伦理学是一种价值科学,“价值方式”是道德独有的规范方式,道德是以价值方式来认识客观事物、调节现实关系的。所谓的“价值方式”就是以是非、善恶为标准对客体价值的认识和判断。它来源于人的善良意志,与社会上层建筑中的其它规范方式——例如法凭借的“权利方式”以及政治凭借的“权力方式”——相比“价值方式”是非强制性和相对客观的。次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认识,在实践过程中就是围绕着客观世界的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来规范人的行为和调整事物合理存在秩序的。因此,次道德的内容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和政治规则不同,它同道德一样,是以“价值方式”贯彻实施的。
如此看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首先,次道德归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道德行为。其次,次道德的主体是实践中的人。不仅只是特定人群,而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都有可能会做反映次道德的事。再次,次道德认识和规范事物秩序的手段是人的善良意志。次道德是主体良心的体现。次道德的本质涵义有以下两点:第一,次道德的核心关键是“绝对”恶中相对的“善”,研究次道德就是把恶行分解开来,专门研究其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次道德目的是人类自身对恶的活动或行为的一种特殊的制约,以阻止恶的活动或行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善与恶是道德矛盾的统一体,且如影随形同时存在。人类的善向前一步,恶也会向前一步。就人类而言,向善不易,入恶却不难。人类世代竭力,使用各种手段来引导人们向善,制止人们入恶。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提出:“一切矛盾的东西,互相联系着,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之下互相转化,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全部意义。”在一个具有良知的人心中,恶与善就是互相矛盾的两个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其思维、行为既可以向恶方面转化,也可以向至善方面转化。次道德是带恶的善,我们不承认或否定次道德这种善存在的合理性就等于迫使次道德向恶方向转化。所以,如何通过一个恰如其分的方式,对行为主体由恶向善进行正确引导就至关重要。
二、树立辩证的思维方式
在一个社会群落中,很多人都不是圣人,也有很多人并不天生是恶的,这就预示着,很多人都可能随时面临着善与非善的冲突。当这种情况不可避免的时候,我们如何让这样一个极大的中间群体趋向善,而不是导致他们最终选择背道而驰。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对面临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树立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应当摒弃那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绝对对立的思维模式,应当勇于承认在黑与白之间也还存在无数级别的灰度色阶。既要弘扬社会主旋律,坚持价值导向的一元化,又要正视道德的层次性,承认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既要坚持引导次道德里善的内容,又要正视次道德里恶的内容。不能因为恶中有那么一点点善就过于肯定和褒扬,以免真的对次道德行为主体形成误导。如下面的事例,就是对次道德的行为太过于肯定:“小偷偷钱还证件失主上网发帖表谢意”。张先生在半个多月前被扒走钱包,内装有500多元现金以及身份证、驾驶证。被偷后张没报案,花40元补办了一张身份证。8月7日晚,张的妻子称有人用烟盒把张丢失的身份证、驾驶证包装得整整齐齐,放在了家门口!夫妻俩一致认定是小偷干的。8月8日上午,张先生在网上发了一个名为“谢谢你——小偷”的帖子。帖子称:“我很感动,对你很敬佩。我要由衷地赞美你——你是一个好人,是一个有高尚情操和职业素养的人。”在此处,张先生的行为就有点对小偷过于赞美了,这样去赞美那些直接或间接带给他们伤害的人,真有可能会对小偷的行为形成纵容。因此,对次道德我们应当有辩证思维观念,确立辩证思维方式。对次道德行为中的“恶”坚决贬斥,对次道德行为中的“善”予以适当的肯定、鼓励和引导。
三、完善道德理论,更新价值观念
一是正视道德层次性,承认价值取向多元。次道德作为传统道德评价标准的补充,显示了现代道德对弱势的、边缘的、为人忽视的道德价值的重视。这表明当今社会对道德理论的认识和把握逐步趋于成熟。道德从来不是纯粹的,道德价值的实现也从来不是运用纯粹的道德方式。绝对对立地看待道德局限性太大,最终反而可能会引起道德资源的缺失。社会中的每个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总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任意性和随机性,似乎仅仅是依据个人的利益、欲望、需要、兴趣甚至是情绪进行价值选择。然而,透过个人的千差万别和千变万化的价值选择,我们会看到,个人的价值目标总是取决于社会所指向的价值理想,个人的价值取向总是“取向”某种社会的价值导向,个人的价值认同总是“认同”某种社会的价值规范。在社会的价值体系中,社会的价值理想、价值规范总是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道德建设上,应充分认识社会群体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的差异,承认价值取向的层次性和多样性的现实存在。在道德引导中采取区别对待、从实际出发的态度,根据人们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的高低不同层次,把先进性和层次性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适应于各种不同层次的道德理论,既考虑到道德理想的实现,又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道德水平。
二是树立正确道德观念,强化良好道德风气。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除非是由于精神病态或智力发育迟滞,几乎人人都可以感知到道德规范和道德强制的存在。即使是再凶恶的人,在其内心深处也仍然会残存着一定的道德良知。许多善行的发生或者恶行的收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社会道德标准的明确和道德强制力量的巨大,或者可以归因于个人道德情感的成熟。运用道德力量引导人们向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道德建设是指对道德规范体系的确立;道德教育是指对道德规范的宣传和灌输。道德教育除了政治信念的灌输,更主要的是对基本伦理规范的传授。二是道德规范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普遍的社会监督和舆论谴责。以对犯了罪错的人为例,从哲学认识的角度来看,对于罪犯的改造,实质上就是改变罪犯头脑中对客观外界错误歪曲的认识,获得正确认识的过程。我们应该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认识、观念、思想,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越好,对此部分人的正确引导效果就越好,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应当更加褒扬道德模范,弘扬社会正气,树立道德新风,以社会主义的主流道德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因为“人兼有善恶双重属性,人具有善的无限,又具有恶的无限”。但同时每个人又都有向善的本性,也有向善的能力。有了正确道德观念作为引导,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就不再仅以利己的私欲取向为行为动机,而且能以道德人格或社会人格去对待他人。
四、营造宽容的道德氛围
“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对于任何人,不管他多么坏,对他的坏、他给予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固然应予以相应的惩罚,应把他当作坏人看;但首要的先应因其是人、是最高价值而爱他、善待他、把他当人看:这是善待他人最高道德原则。”㈣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对人的本性及人格的塑造、影响和改变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正如邓小平所说,环境和制度是第一位的东西,在好的环境和制度下,坏人不容易作恶;而在不好的环境和制度下,好人也难以发挥作用。道德环境是一种人文环境。对于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来说,道德环境的效用主要在于:一方面,从客观性上理解,人是环境的产物。良好的道德环境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自己全面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也是加快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从主观上理解,道德环境通过对人的感化、熏陶、规导、激励,能够使人在一定的道德环境中塑造道德品质,提高道德境界。人性的进步与道德环境宽容度的提高是很有关系的。而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的人们自觉性也会比以前高得多,结果反而不易犯错误、出问题。人性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宽容度的提高,给了次道德得以存在的空间,整体上也表明以人为本精神的复苏和回归。营造宽容的道德氛围,除了用正确的道德观念教育、用优秀的道德楷模激励、用严格的制恶机制约束之外,还要从人性的角度对发扬次道德精神的人给予适当肯定。因为次道德也是一种善,肯定次道德,就是肯定善。但是必须指出,不宜在社会提倡次道德,次道德毕竟是带恶的。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提倡社会公德和公民道德是“正道”,而对于不法者和不道德者来说,肯定次道德是对他们进行拯救的重要的第一步。次道德也必将在当前社会中发挥它的独特功效,从消极层面上减轻不正当行为的危害。因此,对次道德,我们应该用一份宽容仁慈的心去看待它,营造一种宽容的氛围去引导它。温和与友善总是比愤怒和暴力更强和更有力量。“以善制恶”乃至善。印度诗人泰戈尔说过:“不是锤的打击,乃是水的载歌载舞,使鹅卵石臻于完美。”社会生活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人更容易在感动中改变自己,虽然社会存在着恶未必会被善感化的现象,但会有程度不等的变化,人总会有人性的,这也是维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
五、探索引导次道德的导善制恶机制
次道德实施的直接目的,是制止更大的恶产生,而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人们更好地止恶向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奖惩机制,以保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奖励“善有善报”,在于激励人们向善,为导善机制;惩罚“恶有恶报”,在于警戒人们止恶、祛恶,为制恶机制。
首先,应该寻求相应的法律支撑。到目前为止,次道德这种行为,还没有纳入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中。那么,在法律中补充这一点规定就尤为必要。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如果我们承认了主体的次道德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减轻对他的处罚,无疑会激活他们灵魂中向真、善、美转化的因素,他们在被减轻处罪之后,也会叹服法律之公正,觉得自己恪守次道德原则的行为已得到社会的认同。
其次,应该实施必要的道德强制和奖惩。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它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的行为的消极制裁。由于法律对人的约束更重,所以凡是道德能解决的就不用法律。同样,可以进行推理,凡是较低原则能够解决的,就不要诉诸较高的道德原则。“为己利它”能解决的就不要诉诸“无私奉献”,毕竟宽容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境界。道德规范是一种理性的智慧,但有时不足以和人自私的本能相抗衡。比如,行为主体虽然知道应遵守道德的意义,但是一旦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还不免越界犯规。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进行道德强制是必不可少的。道德强制使用的是舆论强制性,道德强制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在于其不仅出自对道德行为主体的关怀,使其不致堕落,更在于维护道德客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培根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笔者相信,在合理正确引导次道德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切实落实具体可行的不道德防范措施,必将在新的层次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是树立正确道德观念,强化良好道德风气。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除非是由于精神病态或智力发育迟滞,几乎人人都可以感知到道德规范和道德强制的存在。即使是再凶恶的人,在其内心深处也仍然会残存着一定的道德良知。许多善行的发生或者恶行的收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社会道德标准的明确和道德强制力量的巨大,或者可以归因于个人道德情感的成熟。运用道德力量引导人们向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道德建设是指对道德规范体系的确立;道德教育是指对道德规范的宣传和灌输。道德教育除了政治信念的灌输,更主要的是对基本伦理规范的传授。二是道德规范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普遍的社会监督和舆论谴责。以对犯了罪错的人为例,从哲学认识的角度来看,对于罪犯的改造,实质上就是改变罪犯头脑中对客观外界错误歪曲的认识,获得正确认识的过程。我们应该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认识、观念、思想,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越好,对此部分人的正确引导效果就越好,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应当更加褒扬道德模范,弘扬社会正气,树立道德新风,以社会主义的主流道德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因为“人兼有善恶双重属性,人具有善的无限,又具有恶的无限”。但同时每个人又都有向善的本性,也有向善的能力。有了正确道德观念作为引导,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就不再仅以利己的私欲取向为行为动机,而且能以道德人格或社会人格去对待他人。
四、营造宽容的道德氛围
“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对于任何人,不管他多么坏,对他的坏、他给予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固然应予以相应的惩罚,应把他当作坏人看;但首要的先应因其是人、是最高价值而爱他、善待他、把他当人看:这是善待他人最高道德原则。”㈣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对人的本性及人格的塑造、影响和改变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正如邓小平所说,环境和制度是第一位的东西,在好的环境和制度下,坏人不容易作恶;而在不好的环境和制度下,好人也难以发挥作用。道德环境是一种人文环境。对于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来说,道德环境的效用主要在于:一方面,从客观性上理解,人是环境的产物。良好的道德环境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自己全面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也是加快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从主观上理解,道德环境通过对人的感化、熏陶、规导、激励,能够使人在一定的道德环境中塑造道德品质,提高道德境界。人性的进步与道德环境宽容度的提高是很有关系的。而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的人们自觉性也会比以前高得多,结果反而不易犯错误、出问题。人性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宽容度的提高,给了次道德得以存在的空间,整体上也表明以人为本精神的复苏和回归。营造宽容的道德氛围,除了用正确的道德观念教育、用优秀的道德楷模激励、用严格的制恶机制约束之外,还要从人性的角度对发扬次道德精神的人给予适当肯定。因为次道德也是一种善,肯定次道德,就是肯定善。但是必须指出,不宜在社会提倡次道德,次道德毕竟是带恶的。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提倡社会公德和公民道德是“正道”,而对于不法者和不道德者来说,肯定次道德是对他们进行拯救的重要的第一步。次道德也必将在当前社会中发挥它的独特功效,从消极层面上减轻不正当行为的危害。因此,对次道德,我们应该用一份宽容仁慈的心去看待它,营造一种宽容的氛围去引导它。温和与友善总是比愤怒和暴力更强和更有力量。“以善制恶”乃至善。印度诗人泰戈尔说过:“不是锤的打击,乃是水的载歌载舞,使鹅卵石臻于完美。”社会生活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人更容易在感动中改变自己,虽然社会存在着恶未必会被善感化的现象,但会有程度不等的变化,人总会有人性的,这也是维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
五、探索引导次道德的导善制恶机制
次道德实施的直接目的,是制止更大的恶产生,而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人们更好地止恶向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奖惩机制,以保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奖励“善有善报”,在于激励人们向善,为导善机制;惩罚“恶有恶报”,在于警戒人们止恶、祛恶,为制恶机制。
首先,应该寻求相应的法律支撑。到目前为止,次道德这种行为,还没有纳入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中。那么,在法律中补充这一点规定就尤为必要。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如果我们承认了主体的次道德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减轻对他的处罚,无疑会激活他们灵魂中向真、善、美转化的因素,他们在被减轻处罪之后,也会叹服法律之公正,觉得自己恪守次道德原则的行为已得到社会的认同。
其次,应该实施必要的道德强制和奖惩。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它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的行为的消极制裁。由于法律对人的约束更重,所以凡是道德能解决的就不用法律。同样,可以进行推理,凡是较低原则能够解决的,就不要诉诸较高的道德原则。“为己利它”能解决的就不要诉诸“无私奉献”,毕竟宽容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境界。道德规范是一种理性的智慧,但有时不足以和人自私的本能相抗衡。比如,行为主体虽然知道应遵守道德的意义,但是一旦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还不免越界犯规。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进行道德强制是必不可少的。道德强制使用的是舆论强制性,道德强制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在于其不仅出自对道德行为主体的关怀,使其不致堕落,更在于维护道德客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培根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笔者相信,在合理正确引导次道德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切实落实具体可行的不道德防范措施,必将在新的层次上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