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健全化解社会矛盾地有效机制
- 学生时代
- 2009-10-03 23:21:22
论文关键词: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论文摘要: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今天,要建立多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一是完善党政部门领导机制,二是健全社会协调机制,三是加强法律诉讼机制,把涉法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轨道,四是要强化调解机制。
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而要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机制,力求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置社会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领导机制,牢牢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关键在领导。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将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将它作为各级党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
一是在领导层面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加强迅速解决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领导,有力地推动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以及办案人员责任制的落实。二是要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工作格局。如江苏南通等地建立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办法就值得推广。这些调处中心,一般都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联动各方的中枢机构和工作平台,其主要职责是: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做好矛盾纠纷分流调处工作;组织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等。
(二)要建立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力争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矛盾纠纷多发和易发地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动态。对重点单位、地段和重点对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同时,各个地区、单位都要建立相关的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反馈有关信息,防患于未然。
(三)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更新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管理教育,不断转变干部作风
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教育,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管理,严格约束他们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尽量杜绝因基层干部作风引发的矛盾。
二、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利用社会自身的力量解决社会的问题。过去,非政府组织在克服贫困、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其筹集资金具有自主性和广泛性,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中可以较好地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优势,对社会弱势群体有整合凝聚作用。非政府组织还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消减部分由政府不合理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要特别指出的是,非政府组织是开辟应对社会公共危机“第二战场”的生力军和最值得依靠的力量。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有效地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
(一)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非政府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要渠道。成熟的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地起到民众之间起到沟通、中介的作用,协商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
(二)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利益协调、矛盾化解中的优势作用
首先,非政府组织应该通过建立理性的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以便在确保人民群众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不受伤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利益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其次,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一些利益纠纷的解决,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些非政府组织来解决,从而使政府从具体事务和利益冲突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决策质量。
三、加强法律诉讼机制,把涉法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轨道
当前,涉法的社会矛盾纠纷,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或因法律部门解决不合理,导致的矛盾纠纷几乎占社会矛盾纠纷总数的80%。单一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如以简单的行政命令的办法来维护群众相互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调处矛盾已经难以适应。我们一定要把涉法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轨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好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公正、高效司法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世纪主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法律部门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遵守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实体公正。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极少数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改判。
(二)要坚持人性化司法
法律部门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要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要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案例报道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
(三)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
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者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的待遇、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的,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四)要维护司法权威
在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任何解决不了的纠纷最终都会流向法院,由法院做出也许仍不为纠纷当事者所满意的最后的、也是最权威的裁决。应当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对案件没有错误的不能轻易进入再审,更不能多次反复改判。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只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更加高涨。同时,要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四、强化调解机制,尽快完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面临着诉讼案件急剧增多的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社会矛盾的实际需求。不少国家在改革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都在积极探索调解、斡旋、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一个成熟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多数社会纠纷应当通过调解、斡旋、仲裁等更加简便的方式解决。只有这样,社会才能保持活力,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类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民间性非诉讼程序、行政性非诉讼程序和法院附设非诉讼程序。针对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和利用率。二是制定规范,完善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规则。三是搞好与司法的衔接,增强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四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一些强制性或者前置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比如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民调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充分发挥各单位之间的默契配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映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亲到现场,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式,使群众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四级排调”网络,保证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矛盾纠纷不出镇,有效维护全镇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常常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对于不同性质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只有建立和健全了覆盖全社会的矛盾调处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将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矛盾消弥于无形,使我们的社会保持一个和谐安定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张四梅.充分发挥NGO在社会矛盾中的调解作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5).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4、赵磊.“三农问题”的市场经济理论解析[J].学术研究,2005(5).
决,从而使政府从具体事务和利益冲突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决策质量。
三、加强法律诉讼机制,把涉法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轨道
当前,涉法的社会矛盾纠纷,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或因法律部门解决不合理,导致的矛盾纠纷几乎占社会矛盾纠纷总数的80%。单一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如以简单的行政命令的办法来维护群众相互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调处矛盾已经难以适应。我们一定要把涉法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轨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好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公正、高效司法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世纪主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法律部门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遵守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实体公正。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极少数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改判。
(二)要坚持人性化司法
法律部门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要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要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案例报道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
(三)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
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者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的待遇、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的,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四)要维护司法权威
在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任何解决不了的纠纷最终都会流向法院,由法院做出也许仍不为纠纷当事者所满意的最后的、也是最权威的裁决。应当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对案件没有错误的不能轻易进入再审,更不能多次反复改判。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只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更加高涨。同时,要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四、强化调解机制,尽快完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面临着诉讼案件急剧增多的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社会矛盾的实际需求。不少国家在改革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都在积极探索调解、斡旋、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一个成熟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多数社会纠纷应当通过调解、斡旋、仲裁等更加简便的方式解决。只有这样,社会才能保持活力,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类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民间性非诉讼程序、行政性非诉讼程序和法院附设非诉讼程序。针对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和利用率。二是制定规范,完善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规则。三是搞好与司法的衔接,增强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四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一些强制性或者前置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比如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民调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充分发挥各单位之间的默契配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映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亲到现场,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式,使群众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四级排调”网络,保证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矛盾纠纷不出镇,有效维护全镇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常常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对于不同性质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只有建立和健全了覆盖全社会的矛盾调处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将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矛盾消弥于无形,使我们的社会保持一个和谐安定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张四梅.充分发挥NGO在社会矛盾中的调解作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5).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4、赵磊.“三农问题”的市场经济理论解析[J].学术研究,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