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视角下和谐社会地构建
- 学生时代
- 2009-10-03 23:21:20
论文关键词:社会公正;和谐社会;构建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中存在着社会产品分配不均、弱势群体权利缺失、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极大的障碍。实现社会公正已成为构建良性运行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清楚的表明了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公正,公正是贯穿和谐社会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要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一个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分配平等的社会。
一、公正——和谐社会为基本准则
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从公正的主体来看,公正包括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个人公正是个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个人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也指个人的一种优良品德。社会公正是以社会为主体的公正,是以社会(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执政党、社会团体等)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公正。社会公正要使社会利益的分配既有利于整体利益的增长,又有利于社会所有个人的生存发展。社会公正是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响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使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正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而且还关系到经济长期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公德的培养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正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社会公平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转型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呈现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局面,社会分化正在加剧,各种社会不公正现象正以新的形式的出现,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一)经济领域中的不公正
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分配。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使得社会利益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出现分化,产生不同的利益群体,从而导致利益冲突。差异社会的和谐状态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差异的和谐和和谐的差异。社会公平首先体现在分配上,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看,公平的实现最为必要的。
适当的差异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体制性的原因及对市场经济的片面理解,致使我国经济领域中存在着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和消费不公平,从而也就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
在全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群体及城乡居民之间的分配并非完全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国家政策的倾斜产生了一些垄断行业,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和成员之间的收入产生很大的差距。“根据有关的数据推算,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2001年为0.459,2002年为0.460。”这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正在不断的扩大,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整个国民财富的分配,通过劳动报酬的比重越来越小,劳资矛盾越来越突出,劳动关系已经处于不和谐状态。最后,贫富悬殊导致了社会分层的严重失衡,形成了中国特殊的社会结构形态,即底层最大,中层与高层较小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
中国市场转型的过程是不同类型精英的形成过程。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原有的主要群体弱化,形成大量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精英结成同盟,成为强势群体,形成对资源的垄断;结果是社会资源占有比例严重失调。
(二)政治领域的不公平
社会公正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它是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权利,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服务的。但是由于受历史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社会的管制模式的影响,行政权力全面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政府与人民的位置颠倒,人民处于政府权力的管制之下,又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就滋养了权力腐败,使得人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由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拥有较多的资源,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他们能够利用手中的资源通过政治参与对社会价值做出对自身有利的权威性分配。如果政治权力对此不加约束的话,放任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利益方面的自然竞争,那么弱势群体的利益必将受到极大的损害,会引起他们的反抗;而弱势群体又占民众的绝大部分,其反抗必将引起社会的极大动荡。而我国目前的民主政治制度尚不完善,政府没有为弱势群体建立自己正常、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也没有建立规范的阶层间的对话交流协商机制,因此就使得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公开化、常规化。
(三)社会领域中的不公平
建国以来,为了实现工业化的资本积累,我国实行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从而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出现。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给我国建设和谐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国家按照户籍身份来分配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等方面的资源和利益,使城乡二元结构从经济方面延伸到教育、文化、就业等社会生活领域。城市市民和农村农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两个身份集团。由于这种体制性的壁垒,使得两个集团的成员在起点上就已经不平等了,大部分农民被排斥在城市之外,不能享受真正的国民教育,在居住权就业权、教育权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都受到明显的身份歧视。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社会救助力量还比较薄弱,社会弱势群体还不能得到有的救助。中国的教育也存在着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投入比例失调等不公正现象。男女之间在就业、劳动报酬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些都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亟待解决的社会正义问题。
三、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分析
(一)从经济角度分析
要保持公正、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证,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基本途径。同时,竞争也需要一个公正的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意味着机会的公平,而机会的公平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经济效率统一的有效途径。竞争和公平是辨证统一的。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平等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的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要在就业选择、人员流动、职业培训、劳保福利等方面,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分配方面,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就决定了分配关系上的公平,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目前的国情决定了收入分配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公平,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坚持以效率优先为主,再次分配坚持以公平为主。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第三次分配的施行,即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民间捐赠、志愿行动等各种活动形式,这是对再分配的补充,是社会互助对政府调控的补充。增大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间阶层,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格局。
(二)从政治角度分析
实现社会公平,政府的调控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市场一般是自发发生作用,自发的配置资源和调节价格等,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缺点——“市场失灵”这一顽症的存在,使得政府的在社会公平中的作用就十分的重要。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的两个正义原则,一个就是平等自由原则,这个原则表达了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要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之间达到均衡。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给不同的行业、地区及城乡的人们共同的国民待遇。明确和恰当的界定政府的职能,合理安排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把政府的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民主的缺位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让群众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增强群众的监督自觉性,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政治热情;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等民主建设活动,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保障群众的公民权益,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的意愿得到充分的表达。
政府应该通过税收、财政等手段,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调控力度,建立灵敏、强劲的调节机制,积极发挥政府干预作用。政府应增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地区间的分配公平;取消行业壁垒、城乡壁垒、地区壁垒,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从社会角度分析
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差距所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因此要积极进行体制创新,破除各种体制性壁垒,建立健全平等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公正的劳动力市场;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城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构筑良好的公共帮助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它弥补了一次分配的不足,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但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从无论是其资金的投入、覆盖面还是结构的合理程度上,都存在很大的不足。
因此,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
首先,应该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强化社会保障费用的征缴。
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
还要积极完善弱势群体的公共帮助机制,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加大失业保险的力度和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培育和增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
参考文献:
1、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3、李小勇.从社会公正视角论构建和谐社会[J].理论研究,2006(1).
4、姜朝晖.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义原则[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5).
5、郑洁.社会公平: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J].学术交流,2005(10).
6、吴忠民.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和趋势[J].江海学刊,2005(2).
7、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三、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分析
(一)从经济角度分析
要保持公正、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证,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基本途径。同时,竞争也需要一个公正的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意味着机会的公平,而机会的公平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经济效率统一的有效途径。竞争和公平是辨证统一的。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平等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的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要在就业选择、人员流动、职业培训、劳保福利等方面,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分配方面,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就决定了分配关系上的公平,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目前的国情决定了收入分配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公平,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坚持以效率优先为主,再次分配坚持以公平为主。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第三次分配的施行,即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民间捐赠、志愿行动等各种活动形式,这是对再分配的补充,是社会互助对政府调控的补充。增大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间阶层,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格局。
(二)从政治角度分析
实现社会公平,政府的调控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市场一般是自发发生作用,自发的配置资源和调节价格等,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缺点——“市场失灵”这一顽症的存在,使得政府的在社会公平中的作用就十分的重要。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的两个正义原则,一个就是平等自由原则,这个原则表达了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要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之间达到均衡。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给不同的行业、地区及城乡的人们共同的国民待遇。明确和恰当的界定政府的职能,合理安排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把政府的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民主的缺位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让群众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增强群众的监督自觉性,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政治热情;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等民主建设活动,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保障群众的公民权益,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的意愿得到充分的表达。
政府应该通过税收、财政等手段,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调控力度,建立灵敏、强劲的调节机制,积极发挥政府干预作用。政府应增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地区间的分配公平;取消行业壁垒、城乡壁垒、地区壁垒,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从社会角度分析
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差距所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因此要积极进行体制创新,破除各种体制性壁垒,建立健全平等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公正的劳动力市场;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城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构筑良好的公共帮助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它弥补了一次分配的不足,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但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从无论是其资金的投入、覆盖面还是结构的合理程度上,都存在很大的不足。
因此,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
首先,应该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强化社会保障费用的征缴。
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
还要积极完善弱势群体的公共帮助机制,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加大失业保险的力度和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培育和增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
参考文献:
1、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3、李小勇.从社会公正视角论构建和谐社会[J].理论研究,2006(1).
4、姜朝晖.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义原则[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5).
5、郑洁.社会公平: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J].学术交流,2005(10).
6、吴忠民.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和趋势[J].江海学刊,2005(2).
7、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