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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政府法治的话题中心,应转移到节能减排、农村发展、科技创新、教育服务、卫生服务和对困难群体的保护

  ●应更注重实质意义的社会公平。其中心环节,应是政府的决策机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机制之间的关系

  每一种经济社会发展观,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政府法治。我国的政府法治应当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基本宗旨,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用权利义务的形式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缔结契约的自由权和其他自主权、自由权。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取代国家计划成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法律形式,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政府法治在这一发展进程中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2003年期间制定的有关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代表性立法,基本宗旨就是减少政府干预、反行政侵权和救济个体权益。这一时期的行政立法反映了当时的需要,但现在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对政府作用的要求,有关国家机构正通过清理和修订对它们补充和完善。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当确认政府在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市场失灵的现象,非常明显地表现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我们须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行政职能,规定政府进行统筹协调的方法、手段和责任形式。政府法治的话题中心,不再限于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传统问题的关注,应当转移到节能减排、农村发展、科技创新、教育服务、卫生服务和对困难群体的保护。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更注重实质意义的社会公平。在直接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中,人和组织都被抽象成“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他们的法律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国家按照他们的法律地位提供相同的保护。这种形式上的法律平等,掩盖了人们生活境遇和财富占有上的事实差别。根据科学发展观,应当将困难群体与强势群体、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城镇与农村的差别,作为确定政府职能和发展政府法治的基本前提。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更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不但把环境、生态、资源和安全等看作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把贫困、卫生、教育、年老、劳动保护和技术进步纳入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和政府职责的范围。政府法治的中心环节,应是政府的决策机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机制之间的关系。要更大范围地实行听证等**决策程序,还要积极引进政策分析等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和科学程度。

  (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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