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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农业集体化成败得失地比较

> 中共建国后在农村强力推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实行人民公社化,随后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制度实践是中国自己的创新,还是模仿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模式的结果?中国推行农业集体化时对20年前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惨痛教训一无所知吗?从历史研究的角度,中苏两国农业集体化的成败得失应该如何评价呢?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
苏联十月革命后曾经历了一个短暂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政府对工业实施监督,实施劳动义务制以及粮食贸易垄断和余粮收集制,在农村组织“公社”及其他集体农庄。1921年后又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医治战争带来的创伤;以粮食税取代余粮收集制,同时着手恢复工农业生产。当时有些反对意见认为,这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倒退了一步。为此,列宁不久后就声言“退却”已经结束,并提出口号要“准备向私人经济的资本实行进攻”。这表明新经济政策只是一种暂时过渡,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发动社会主义的“正面进攻”,把“新经济政策的俄罗斯变成社会主义的俄罗斯”。于是在1929年左右就开始国家的工业化和农业的全盘集体化。[1]
苏联处理农业经济体制的做法对中共建国后的农村政策选择确实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苏联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并适当地与中国的情况作某些比较,以分析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对中国的影响。
苏联“十月革命”过了11年之后,经济仍然走不出“恢复时期”,工业刚超过一次大战前的水平,农业则还低于战前水平,社会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党内派系斗争激烈。当时苏联的农业总产量虽比布尔什维克建立政权之初有所提高,但商品率即“上市量”却有所减少,农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从战前的73.7%下降到1928年的46%;在国家进口机械和各种原料主要依赖农产品出口的情况下,工业建设的目标严重受阻;在农产品出口减少的同时,城市和工业中心地区粮食供应不足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使“五年计划”的主要支柱有垮台的危险。[2]斯大林于1928年决定加速农业集体化,其实是力图从这种经济困境中解脱出来的手段。但当农业集体化完成后,苏联却把当初的这种真实意图遮掩起来,而声称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做法。后来中共完全接受了这一观点。
俄共(布尔什维克)是个城市“无产阶级”的政党,十月革命走的是一条先占领城市再占领乡村的道路,俄共向来对农民不信任。在1917年的革命中,没收了地主及皇室、教会的土地重新分配,并在1918年夏的第二次土地重分中又没收了旧式富农的多余土地,相当于完成了“土地改革”。虽然布尔什维克出于政治考虑,为了争取农民在内战中对自己的支持而承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但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即指出,农村在革命后会更加小资产阶级化,这种农民“在地主和资本家被击溃并被放逐以后,是能够向无产阶级的政治上的专政挑战的唯一残存的独立阶级”。以下两段话则更为着名:“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列宁)“能不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把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最分散最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呢?不,不能。”(斯大林)[3]显然,对苏共而言,农村集体化不仅仅是为了“工业化”,而且也是为了打击个体农民、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需要。中共与俄共本来有很大不同,与乡间的农民有密切联系,是以“农村包围城市”取得政权的,若效法俄共推行农业集体化,势必严重伤害党在农村的社会基础。
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前,苏联曾出现过3种试验型集体农庄,即“公社”、“共耕社”和“劳动组合”(很像是中国的“人民公社”、“互助组”和“合作社”)。早先,苏共鼓励建立的形式是“公社”(一切归社员公有,连伙食也由公社供给),而农民却宁肯选择另一种形式“共耕社”(家畜以至土地、耕畜等都不需集体化)[4];由于“公社”要依靠政府补贴、“共耕社”也不利于农产品的抽取,所以苏共后来改为支持“劳动组合”,这种形式遂成为集体农庄的主要形式(当然是配合着某种特定的收购和分配制度)[5];但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前的数年内它的发展始终处于停滞状态,至1928年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1.7%。
苏联自1929年开始强行推动农业集体化运动,这一运动遭到了农民强烈的反抗,大批生产资料被毁,例如,在统计数据相对可靠一些的家畜数量方面,集体化过程中三分之二的马匹、五分之四的牛、六分之五的猪和八成五的羊都失踪了。因此,苏共采取了极其残酷的强制、甚至武力手段来剥夺所有富裕的和不愿集体化的农民,在这一运动中有数百万农民被处死或驱赶出家园、其财产则被没收[6];运动也造成农业生产的急剧下降,农业产量在30年代初期降低了30%以上,农村因此出现了严重的饥荒,仅在1932年至1933年期间就有数百万农民被活活饿死。[7]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不仅是自上而下强加给农民的,而且实际上是依靠近于“国内战争”的手段和“大饥荒”才把农民“征服”了的。虽然农村集体化的目标最后是实现了,但农业产量却多年下降,直到1938年才略微超过1928年的水平(仍未恢复到战前水平)。[8]
集体农庄唯一的“成就”就是在农产品的征集或所谓“收购”上达到了预期目标。与集体化运动同时发展形成的收购制度规定,集体农庄首先要满足国家的交售任务(当然是低价的),并规定农业的种植计划;在这些方面农庄本身没有自决权,农民所有的人力和财产实际上都被国家征用了。其结果是,在农产品总产量下降的情况下,其“上市量”却增加了4倍以上[9]有学者指出:“假如集体农庄可以保留它们的全部收入用来报酬成员的劳动,是否可能适当地组织集体农庄的劳动队伍还有疑问。当国家拿走这种收入中最大的一部份时,失败是必然的。”[10]可惜的是,这样的集体化竟然成了中国的榜样。
需要指出的是,苏联和中国的经济传统也就是集体化的背景和所针对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的中国是个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生产效率很高。而俄国近代史上实行的却是一种村社制度,土地定期重分,三圃轮休,使用效率低下;再加上地广人稀,基本上还停留在粗放耕作的自然经济阶段。十月革命以前俄国农村虽然出现了脱离村社而独立生产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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