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社会主义论[中]
- 学生时代
- 2009-06-02 18:29:23
自然的关系,社会解放是人与社会的关系。
新民主社会主义并不认为它的目的仅仅是解放生产力,实现人的自然解放,而且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实现人的社会解放。尽管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是互为统一的关系,但是,新民主社会主义仍然要高举着社会解放的旗帜,这个旗帜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自己的主人,他们是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一道为发展社会和发展自身管理社会。这个实现形式就是民主政治,它具体的操作手段就是宪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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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不同于政府
新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国不同于政府。国是区别于其它人类团体的有领土边界的社会,国的基本内容是居民和土地;家是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等方式存在的共同生活体;政府是凌驾于该社会之上的管理机构——国(家)政权;社会成员只存在阶层,不存在阶级,阶级只存在于集权社会,阶级只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国与政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使用的“国家”这个词是指国(有领土边界的社会),只是借用国家这个传统称谓而已。
政府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对整个国家(社会)进行组织管理的政权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政府制定并直接实施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法律等政策。狭义的政府是指执行人民意志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
①政府的产生
人是社会人,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但是人也是自然人,人天生地要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国(社会)需要管理,对外抵御外侮,对内要调解矛盾、促进社会发展,这就需要一种来自于公众之中又凌驾于公众之上的权威,这种权威体现为权力、法律和共同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权力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政府(立法、行政、司法)行使。
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他们共同劳动,自然分配,彼此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存在,他们是平等的,是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自然和谐,是无意识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随着个体人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剩余产品出现,同类之间的残杀增多了,自然的平静和和谐被打破,生产力不断遭到人类自身的破坏,人类迫切地需要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力量来管理社会,平息冲突,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力量来自个体人之间权利的互相转让,这种转让是有意识的,也是无意识的:既然你要加入到社会中来获取你的需要,你就应该按照社会的要求转让你的部分权利,维护社会的存在。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力量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来实现,这种管理机构就是政府。政府为了解决社会内部冲突和抵御外侮就需要军队、警察、法律、监狱。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众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本质是代表社会利益管理社会事务,自觉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这是政府存在的唯一合理依据。
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P21-194 )如果我们把恩格斯这段话中的国家改为政府来表述政府的起源时还是比较科学的:“政府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政府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政府。”
②政府的职能
由于政府是国(社会)需要管理,对外抵御外侮,对内要调解矛盾、促进社会发展,需要一种来自于公众之中又凌驾于公众之上的权威,需要权力得到行使而产生的,因此,政府的职能只有两个:对内的管理职能和对外捍卫国家(社会)主权的职能。
③政府的构架原则
政府是公众转让的社会权力的执行机构。因此,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按人民意志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和对外捍卫国家(社会)主权的职能。政府官员是人民的雇员。政府是根据人民的需要构建的,政府权力是人民根据需要赋予的,政府权力的行使是人民监督下进行的,政府的一切属于人民。当政府的构架不符合人民意志时人民有权改组政府,当政府官员不被人民信任时,人民有权罢免政府官员,当政府与人民为敌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
新民主社会主义并不认为它的目的仅仅是解放生产力,实现人的自然解放,而且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实现人的社会解放。尽管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是互为统一的关系,但是,新民主社会主义仍然要高举着社会解放的旗帜,这个旗帜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自己的主人,他们是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一道为发展社会和发展自身管理社会。这个实现形式就是民主政治,它具体的操作手段就是宪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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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不同于政府
新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国不同于政府。国是区别于其它人类团体的有领土边界的社会,国的基本内容是居民和土地;家是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等方式存在的共同生活体;政府是凌驾于该社会之上的管理机构——国(家)政权;社会成员只存在阶层,不存在阶级,阶级只存在于集权社会,阶级只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国与政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使用的“国家”这个词是指国(有领土边界的社会),只是借用国家这个传统称谓而已。
政府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对整个国家(社会)进行组织管理的政权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政府制定并直接实施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法律等政策。狭义的政府是指执行人民意志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
①政府的产生
人是社会人,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但是人也是自然人,人天生地要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国(社会)需要管理,对外抵御外侮,对内要调解矛盾、促进社会发展,这就需要一种来自于公众之中又凌驾于公众之上的权威,这种权威体现为权力、法律和共同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权力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政府(立法、行政、司法)行使。
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他们共同劳动,自然分配,彼此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存在,他们是平等的,是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自然和谐,是无意识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随着个体人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剩余产品出现,同类之间的残杀增多了,自然的平静和和谐被打破,生产力不断遭到人类自身的破坏,人类迫切地需要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力量来管理社会,平息冲突,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力量来自个体人之间权利的互相转让,这种转让是有意识的,也是无意识的:既然你要加入到社会中来获取你的需要,你就应该按照社会的要求转让你的部分权利,维护社会的存在。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力量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来实现,这种管理机构就是政府。政府为了解决社会内部冲突和抵御外侮就需要军队、警察、法律、监狱。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众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本质是代表社会利益管理社会事务,自觉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这是政府存在的唯一合理依据。
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P21-194 )如果我们把恩格斯这段话中的国家改为政府来表述政府的起源时还是比较科学的:“政府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政府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政府。”
②政府的职能
由于政府是国(社会)需要管理,对外抵御外侮,对内要调解矛盾、促进社会发展,需要一种来自于公众之中又凌驾于公众之上的权威,需要权力得到行使而产生的,因此,政府的职能只有两个:对内的管理职能和对外捍卫国家(社会)主权的职能。
③政府的构架原则
政府是公众转让的社会权力的执行机构。因此,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按人民意志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和对外捍卫国家(社会)主权的职能。政府官员是人民的雇员。政府是根据人民的需要构建的,政府权力是人民根据需要赋予的,政府权力的行使是人民监督下进行的,政府的一切属于人民。当政府的构架不符合人民意志时人民有权改组政府,当政府官员不被人民信任时,人民有权罢免政府官员,当政府与人民为敌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