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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

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和非执政党的一般政党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执政党可以通过、也应当通过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各个国家机关贯彻实现自己的执政主张和意图;而非执政党只能直接通过自己的党组织的活动和行为来力求实现本党的政治主张。由于非执政党的党组织自身不是国家权力组织机构,没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赋予的对全国公民具有拘束力的权力,因此这种非执政党党组织的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是间接的、有限的。
  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要有效地将本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加以贯彻,就应当通过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行使法定权力。执政党不应当直接通过自己的政党组织本身去贯彻已上升为法律的执政意图和主张,而撇开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或将这些机构的职能虚置,其理由是:只有国家职能权力机构享有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和赋予的权力,而政党组织却不享有这种权力。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政党组织贯彻执政意图和主张,就会使政党组织和国家权力组织机构混淆不清,使政党的职能同国家职能权力机构的职能混淆不清,易于导致党不管党、政不从政的政务混乱无序,易于导致党政权力的矛盾和冲突。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的情况下,再直接通过政党组织贯彻执政意图和主张,表明该政党还是将自己视同于一般的非执政党,表明该政党尚缺乏自觉的执政意识,也表明该政党还没有把国家职能权力机构看做是被自己所掌握控制的权力机构,或者说还把国家职能权力机构视为异己的机构和力量。
  依法执政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来体现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党和国家相互关系的具体形式。党的领导体制不改革,就无法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转变。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一级党的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目前 ,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有一定的难度,其原因就在于党的领导体制与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由于党组织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尚未理顺,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制度化方式没有从体制上彻底解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存在着体制上的障碍。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党的组织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也没有理顺,体现全党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时常受到某些干扰,其结果是法律和中央的权威都受到影响。这一矛盾严重制约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和解决党的领导体制与依法治国在某些环节上存在的矛盾,就无法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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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共产党曾长期受到简单的以党代政所导致的党政不分的困扰。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曾严厉批评一部分同志错误理解党的领导的含义,并指出由此导致的对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不利影响,“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页。)
  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的情况下,执政党应当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通过这些职能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权力、贯彻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本党执政意图和主张。在 总结 以往执政方式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党的组织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与国家机关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实施领导。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研究和解决党的领导体制与依法治国要求不适应的问题,进一步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为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转变奠定制度前提。
  在坚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首先,不能将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不能将这种履行法定权力的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而不是干预或代替它们履行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其次,不能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不能将这种宪法规定的权力构架下的依法行政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而不是直接干预或代替它们履行职能。执掌各级政府领导权的都是各级党委推荐当选的党的干部,他们领导政府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和通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的管理,这更进一步体现着党的领导。
  第三,不能将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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