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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关于“意志无力”问题地主要线索(0)-中国哲学

静之理”;事物禀有“动之理”即产生运动,禀有“静之理”即静止不动。牟宗三对这套理论颇不以为然,他说:“(朱子)所不透之一点,说起来亦甚简单,即在:对于形而上的真体只理解为‘存有’(Being, ontological being)而不活动者(merely being but not at the same time activity)。”(同上,上,第51页)“理”之所以“只存有而不活动”,关键在于“理”本体只有“理”义无“心”义,而“活动的成分在于心,只有心才能活动。没有心,而只有理,是不能活动的”(牟宗三,2005年,第311页)。“这个‘心’是个动力,朱夫子光讲‘性即理’,‘理’是不能动的,所以朱夫子这个地方不行,成问题了。”(牟宗三,2007年,第113页)由于缺乏“心”义,“动之理”实际上并不能使事物运动。

  既然“理”本体只是“不活动”的“存有”,那它如何能促生道德行为呢?即使人们已经认识到“仁”,由于缺乏促生道德行为的内驱力,也不能必然将它落到实处。于是,朱熹只能从外面绕出去讲“格物致知”,最终走上以知识决定道德的道路。牟宗三认为,朱熹的这条道路是一种“顺取”之路。一般来讲,“顺取”之路是有积极意义的,即可以成就经验知识。但朱熹的目标并不在于成就经验知识,而在于促生道德行为。这样,手段与目标之间就出现了“歧离”,而就是这种“歧离”使朱熹既未能成就经验知识,也未能促生道德行为。如果说朱熹有所成就的话,它所成就的只是一个与其原初目的相反的重下学、重知识、重渐教的“道问学”。尽管朱熹的思想后来取得了儒学之正宗地位,但“朱夫子的系统,是彻底的‘渐教’,那就是成圣的根据太弱了”(牟宗三,2007年,第116页)。

  不过,牟宗三认为,王阳明之本体既有“理”义亦有“心”义,故是“即存有即活动的”。“本体是‘即存有即活动’,这是先秦儒家的古义,先秦儒家的《中庸》、《易传》都是这样去体会的。譬如《论语》中孔子论仁,仁不只是个理;它是心,也是理。”(同上,第311-312页)“照中国传统看,这个问题就是个‘动力’的问题,所以孟子和陆象山、王阳明下来的系统一定讲‘心即理’。”(牟宗三,2007年,第113页)在牟宗三,本体“即存有即活动”在心性儒学根本“不成问题”;本体并不只是静态的道德法则,而是“即存有即活动的”的实体。牟宗三说:“儒家发展到王阳明的‘良知教’,就有这种境界出来了。良知直接就是道德实践的动力,超越的根据,这是毋庸置疑的。”(同上,第116页)虽然王阳明讲过“良知即是天理”(王阳明,2001年,第190页),但对此不可依着朱熹的路子来理解。如果照朱熹的路子来理解,“良知”只是本体,“致良知”才是功夫;“良知”是体,“致良知”是发挥良知之用。牟宗三认为这是对王阳明思想的误读,他说:

  义理、道理所意指的天理不只是静态的道德法则,亦不只是属于“本体论的存有”之静态的实理,亦不只是那“平铺放着”之静态的百理之多相,乃实是本体宇宙论的、即存有即活动的实理(实体),粲然明著之百理一起皆统摄于寂感真几而为诚体之神之所显发,是这样的一多不二,存有活动不二,心理不二,神理不二的实体,此即综名之曰天理。(牟宗三,1999年,中,第59-60页)

  在朱熹与王阳明之间,牟宗三所赞成的是后者。牟宗三强调指出,作为本体之“理”中必须有“心”义,“心”中也必然有“理”义;这一既具“理”义又具“心”义的本体就是“良知”。“良知”本体因为有“心”义,故就有活动性;既有活动性,它就是一创生性的实体。即,“良知”不仅有实现自身的内驱力,还具有更高层次的创生性。当然,“良知”的创生性不是来自“理”,而是来自“心”。牟宗三进一步认为,“良知”既然是一个生动活泼的“创生性实体”,故它就是天命流行之体,就是天地万物的总根源。他说:“‘创生不已之真几’,这是从宇宙论而立论。此后儒家喜言天道的‘生生不息’(《易·系》语),便是不取天道的人格神意义,而取了‘创生不已之真几’一义。如此,天命、天道可以说是‘创造性的本身’(Creativity itself)。”(牟宗三,2007年,第21-22页)依着牟宗三的理解,“良知”既然可以感通天地,创生万物,那么它必然可以产生善行,促生道德行为。他说:

  仁之为宇宙万物之本体,首先它不是物质的,而是精神的。……其次,此种精神实体要通过两个观念来了解:一为觉,二为健。觉是从心上讲……就是生命不僵化,不粘滞,就是麻木不仁的反面意义。……所谓健,即“健行不息”之健,此亦是精神的。……孔子就由这地方点出生命的真几,点出仁的意义。故我说:仁就是“创造性本身”。(同上,第88-89页)

  “理”是否有“心”义是牟宗三解决“意志无力”问题的关键:如果“理”有“心”义,“理”就能够“活动”,“意志无力”问题就能克服;反之,“理”就不能“活动”,“意志无力”问题就无法克服。“心”的这种作用可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的“隐得莱希”(entelechy)来说明。亚里士多德认为事物的形成依靠“质料”和“形式”两个原因。“质料”只是一种“潜势”,它有待于能动的“形式”提供规定性来实现。“潜势”得到实现就叫“隐得莱希”。如果对照来讲的话,“理”是“质料”,“心”就是“形式”;“心”为“理”的实现提供动力,故它就是“隐得莱希”。然而,不可把“理”与“心”理解为外在的结合,在牟宗三,“心外无理”,“心即理”,“理”与“心”是自然地合在一起的;或者说,“理”与“心”只是“良知”在不同语境下之不同的称谓:同是一“良知”,它客观地展开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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