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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性

  首先,从人口结构上看,农民占我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和生产群体,是我国社会结构的主体。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入的基本国情,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农民的广泛参与。
  其次,农民为我国革命的胜利及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做出了“很大贡献”。我国的工业化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有50美元左右的情况下启动的,因此,政府长期以来实施工业优先战略,通过挤压农业来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据专家测算,1954~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了7140多亿元的巨额资金。1978~1991年,剪刀差额累计已高达12329.5亿元,相当于同期农业生产总值的22%。进入20世纪90年代,剪刀差还呈不断扩大趋势,每年差额绝对值都在1000亿元以上。如果没有农民的支撑,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就不会有今天的局面。事实上,也正是有了农民群体的奉献和牺牲,我国才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可以说,农民对我国的工业化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再次,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民表现了积极的首创精神,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探索了前进的路径。改开开放以来,我国农民表现了极大的历史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一,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众所周知,作为我国“第二次革命”的改革就是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序幕的,并由此带动整个农村乃至城市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对此,中共十四大报告已做出了充分肯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第二,创造了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起动和发展资金,主要是农业的积累,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农民创造的乡镇企业对我国现代化的意义也不仅仅限于农村。邓小平指出:“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出。”第三,创造了劳动力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农民为了求生存、谋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纷纷走出故土,告别家乡,向东南沿海和城市进发,随即出现了持续多年的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民工潮”。“民工潮”实际是对传统户籍制度、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的冲击,农民们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创造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创造出用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新机制。第四,创造了股份合作制。80年代以来,亿万农民还创造了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各行业、各类型的农民股份合作制联合体正在全国雨后春笋般出现,有效解决资金与人力资源的结合问题,创造了新的运作机制。第五,创建了小城镇。我国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把他们转移至城市,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小城镇的崛起,主要靠的是广大农村乡镇自身经济的积累和亿万农民自己的力量。农民在发展乡村经济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实践,证实了其为现代化建设的最基本的“创造主体”之一,有力地证明了我国最为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蕴含着很强的创造潜能,有能力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探路人。
  
  四、价值主体
  
  农民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参与及其为之所做出的贡献,决定了他们也是现代化的价值主体之一。农民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项,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人类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现代文明的精神本质是一种主体性的精神。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创造了价值却失去价值,工人的劳动产生了异化。而在我们国家,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在内,既创造价值,当然也应该享受其劳动成果的价值。
  当前在我国,让农民享受到社会进化所带来的成果,一个最直接的表征就是照顾和保护农民的利益。所以有学者指出,农民问题,千头万绪,根在一个“利”字。而利益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即政府如何对待农民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创造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而且还影响着民众与国家的关系状况,乃至于民众对现代化建设的态度问题。因此,能否正确摆好农民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价值地位,是决定着现代化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把农民作为价值主体,最主要的是落实在对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调动上,也就是说落实在把农民当作真正的创造主体上。
  综上所述,历史与现实的我国特殊国情,决定了农民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所扮演的必然是政治主体与市场主体、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相统一的双重角色,它们内在统一于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我国现代化的关键是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而乡村现代化的本质就是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在参与到现代化实践中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自身创造主体作用的同时,只有分享到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传统型”的墨守成规的小农意识才可能向“现代型”的进取开放的公民理念进化,成为现代化的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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